湖南医疗险骨折手术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非公立医院就诊”抗辩,助投保人获赔8万元

2026/06/12 16:31:24 查看5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湖南的小赵,38岁,在一家汽车零部件厂做技术员。两年前,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八百元,保额200万元。2025年3月的一个周末,小赵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右小腿剧烈疼痛无法站立,120急救车将他送至最近的医院——一家民营骨科专科医院。急诊X线片显示右胫腓骨双骨折,医生当即为其实施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住院12天,手术及住院费用累计8万元。小赵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经审核,您本次就诊的XX骨科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诊医院要求,我司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以“就诊医院非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为由拒赔

右腿打着石膏、拄着拐杖的小赵,看到拒赔通知书时差点把拐杖撂出去。他回想事发当天——右腿疼得满头大汗,120急救车来了,就近往医院送,他哪还有心思挑什么公立私立?“骨折了叫我忍着疼去挑公立医院?这不是开玩笑吗?”他打电话跟保险公司理论,客服回复:“赵先生,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就诊医院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您在民营医院就诊不符合赔付条件,这是合同规定。”小赵的妻子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语气又急又气:“生死关头就近送医,谁管得了公立私立?救护车往哪拉就往哪去,这也能不赔?”

锁定紧急情况例外规则:生命健康权优先于医院资质限制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三个法律维度切入分析: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合同约定“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就诊范围限制,在紧急情况下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当生命健康面临急迫危险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最快能获得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应因事后审查医院资质而被剥夺保险保障;第二,根据民法的紧急避险原则,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健康权而作出的合理选择,应受到法律保护——小赵因胫腓骨双骨折疼痛剧烈、无法站立,属于骨科急症,120就近送医具有完全合理性;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如果“公立医院限制条款”被解释为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一律排除非公立医院的赔付,则该条款实质上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在紧急状态下的医疗选择权。律师指导小赵收集了完整证据:120急救中心出车记录(证明急救情况和就近送医路线)、接诊民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骨科专科资质证明、入院记录及急诊手术记录(证明伤情的紧急性和手术的必要性)、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保单中关于就诊医院限制的条款原文。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7月,泽良律师代理小赵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8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就诊医院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签字确认,民营骨科医院不在赔付范围内,保险公司依约拒赔。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公立医院限制”是否适用于紧急就近救治的情形存在合理争议,应解释为不适用;第二,小赵因胫腓骨双骨折属于骨科急症,120急救就近送医完全合理,以事后审查否定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违反了保险制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基本目的;第三,限制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过度医疗和滥用医疗资源,而非在紧急情况下剥夺被保险人获得及时救治的权利。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在紧急情况下就近就医属于合理的风险应对行为,保险公司以医院性质为由拒赔缺乏合理性。

判决结果:紧急救治不适用医院资质限制条款,保险公司全额赔付8万

2025年1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赵医疗费用8万元。拆掉石膏那天,小赵说:“保险公司说我不符合就诊医院要求,泽良律师告诉我紧急情况是例外,原来法律不是只看合同条款,还看合不合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将案件事实锚定在“紧急情况例外”的法律原则上,打破了格式条款表面上的绝对约束。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如果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境,不妨让专业的人替您看看——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的不赔,在紧急情况下不一定真的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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