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重疾险脑中风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0万元

2026/06/12 16:32:47 查看7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湖北的老黄,52岁,在一家物流公司做货车司机。三年前,他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年缴保费八千元。2025年7月,老黄在卸货时突然感到左侧肢体麻木无力,随即摔倒在地,同事紧急拨打120送至当地三甲医院,经头颅CT和MRI确诊为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右侧基底节区),虽经溶栓和康复治疗,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III级,日常生活需人辅助。老黄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启动调查后,查询到老黄在投保前两年的单位体检中曾记录“血压145/92mmHg”,体检建议为“低盐饮食、适度运动”,遂发出拒赔通知——“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体检记录中已存在血压偏高情况,投保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我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30万重疾保险金,化为泡影。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血压偏高病史”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左侧肢体活动不便的老黄,每天在康复大厅里咬着牙做肢体功能训练,额头上全是汗。妻子把拒赔通知书念给他听时,他右手狠狠拍了一下轮椅扶手——那次体检后,医生明明说“血压有点高,少吃咸的多运动”,从没开过一颗降压药,他也没住过一天院,这也能算“高血压病史”非要告诉保险公司不可?他找到当初的保险代理人,对方推脱说“体检记录又不是我查的,再说了血压偏高和脑中风肯定有关系啊”。老黄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把体检报告和拒赔通知书一并递上:“145和92,这算高血压吗?医生都没让我吃药,保险公司凭什么就说我不如实告知?”

锁定如实告知义务的双重门槛:询问范围加重大性标准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三个维度切入分析: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老黄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高血压”一项,代理人仅简单问“有没有高血压”,而145/92mmHg在临床诊断标准上属于“正常高值”而非高血压病(高血压确诊需不同日三次测量均≥140/90mmHg),老黄回答“没有”并不构成虚假陈述;第二,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告知事项须“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单次体检血压正常高值且从未服药治疗、从未因此就医住院的情况,保险公司能否主张“足以影响承保”值得质疑;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同成立已逾三年,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公司不得行使解除权。律师指导老黄收集了完整证据:保单及健康告知问卷(含“高血压”询问项的具体表述)、历年体检报告(仅一次记录145/92且医生建议仅为生活方式干预,无用药记录)、脑卒中住院病历及头颅影像资料、心血管内科专家关于“正常高值血压≠高血压病”的书面意见、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代理人关于投保时询问方式的证言。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代理老黄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血压145/92已超出正常范围,被保险人应主动告知,未告知构成重大过失;且高血压是脑卒中的最重要危险因素,未告知事项与出险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正常高值血压在临床诊断上不属于“高血压病”,老黄在投保时回答“没有高血压”并不虚假;第二,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同已成立三年,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已过,保险公司解除权消灭;第三,单次正常高值血压读数与三年后脑卒中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医学证据。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145/92mmHg属正常高值而非确诊高血压,投保人回答“无高血压”不构成不如实告知,且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保险公司解除权消灭。

判决结果:正常高值血压不等于不如实告知加两年不可抗辩双保障,全额获赔30万

2026年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老黄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老黄正在康复大厅做手功能训练,他用尚能活动的右手接过判决书,眼眶湿润:“等了整整半年,终于等到了公正的结果。这30万不是钱的问题,是我还能不能继续治疗、还能不能站起来的问题。”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将“正常高值血压”与“高血压病”的医学界限作为第一道防线,再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作为第二道防线。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如果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境,不妨让专业的人替您看看——体检报告上那些医生都说“没事”的指标,不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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