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率显著高于同期刑事案件平均不起诉率。据统计,虚开发票案件的不起诉率约为33.22%,远高于12.75%的刑事案件平均不起诉率。对于虚开税额处于第一档量刑区间、具有从犯地位并已补缴税款的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是完全可行的路径。本文结合赵飞全律师亲办的多起不起诉成功案例,系统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的争取策略。
一、从犯地位: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突破口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承担同等程度的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犯意的发起者和决策者,而财务人员、经办人员往往处于从犯地位。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钟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从犯辩护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2024年11月,钟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税额合计47万余元,已全部认证抵扣。钟某作为财务人员,负责发票的接收和认证抵扣工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了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联系看守所安排会见,反复听取钟某关于其任职情况的陈述,梳理案件关键事实。
辩护词指出:第一,钟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钟某在公司仅担任普通财务人员,其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系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未参与虚开发票的决策和联系环节,未获取任何额外利益。第二,钟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第三,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案发后钟某所在公司已主动将认证抵扣的47万余元税款全额补缴,国家税款损失已得到弥补。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由于钟某在其中的情节轻微、且处于从犯地位,侦查阶段已羁押37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二、挂靠代开:实际经营加已缴税款的无罪路径
挂靠代开发票是否构成犯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实践中的重大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5年3月,任某某作为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因无法自行开具发票,通过第三方公司为发包方开具了金额80余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税款。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将其刑事拘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关键证据——任某某与发包方签订的实际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其存在真实经营活动。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复函精神,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发票的,不属于虚开。本案中,任某某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通过开票单位缴纳了税款,其主观上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通过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还提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进一步印证任某某的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任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末端人员:主体身份辩护的防线
在虚开犯罪链条中,末端执行人员往往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赵飞全律师代理的L小姐案便是典型范例。L小姐任职的财税咨询公司为三家医药企业策划“个独宝”节税方案,通过注册15家空壳个体户、虚开增值税发票800余份,虚开价税总额1600余万元。L小姐作为客服专员,主要对接医药企业的财务人员沟通注册、开票和注销事宜。
赵飞全律师确立“主体错位+金额压缩+作用边缘”的系统辩护策略,指出L小姐仅为最末端客服人员,既非决策层亦非利益分配者,不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主体要件;调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将公司涉及的虚开金额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9800余万元精准压缩至1600余万元;组织架构图、工资流水、聊天记录三重印证,其角色仅系“执行螺丝钉”,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经手的开票资料“四流一致”且多次陪同客户财务人员前往税局通过抽查,其对交易真实性具有合理信赖,主观恶性显著轻微。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L小姐积极配合调查,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个人档案不留犯罪记录。
赵飞全律师指出,不起诉争取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充分展示当事人的从犯地位、补缴税款的客观事实以及认罪认罚的悔罪态度。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当善于通过证据区分主从犯,用客观事实说服检察机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案件的终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