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打击的背景下,位于下游链条末端的“卡农”——即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人员——常常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诉。然而,这类当事人与上游诈骗犯罪关联松散,对上游犯罪的规模和资金性质往往并不完全知情。在这样的案件中,专业的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能否充分论证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和各项从宽情节,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2025年下半年,北京发生一起典型案例。当事人陈某(化名)因轻信网络兼职招聘,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将一笔8万元的款项分多次转账至多个账户,事后获酬金2000元。后经查证,该笔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赃款。案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陈某家属委托北京十大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陈某、全面阅卷,精准挖掘出多项从宽情节:第一,陈某系受他人指使,仅提供银行卡并执行转账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二,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第三,陈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社会矛盾基本化解;第四,陈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新解释》第三条——办理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隐瞒犯罪所得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本案涉案金额虽达到追诉标准,但综合全案情节,陈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新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北京十大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对陈某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