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以来,张烜墚主任办理过大量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办理难度较大的领域。
张烜墚主任办理的一起相关案件,最终实现当事人不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结果,当事人彻底恢复清白,案件圆满办结。结合本次办案经历,也和大家聊聊整个办案过程中的思考与感悟。
当事人找到张烜墚主任时,案件正处在审查逮捕的关键阶段,这也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黄金辩护期。当事人因驾车途中遭遇他人持续围追堵截,为躲避人身危险被迫驾车逃离,事后却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了解基本情况后,张烜墚主任第一时间意识到这个案件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性质严重的重罪,一旦罪名成立,不仅会让当事人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其个人生活、工作、名誉都会受到长久且不可逆的影响,所以必须抓紧每一分时间开展辩护工作。
正式介入案件后,张烜墚主任没有局限于侦查机关初步出具的书面材料,而是从头梳理全案线索。他逐一核对当事人的报警记录、出警信息、路面监控视频以及各方人员的陈述内容,完整还原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从现有证据能够清晰看出,整件事的起因并非当事人主动挑衅、追逐他人,相反,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处于弱势一方。事发前当事人就发现自身被车辆尾随,察觉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第一时间前往派出所求助,即便如此,对方人员依旧驾车持续围追堵截。在被多辆车拦截、对方人员还持有器械的情况下,任何人都能预判到一旦被截停,极有可能遭受暴力侵害。当事人驾车驶离,本质上是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属于被动避险,根本不存在主动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故意损害公共利益的主观想法。
在梳理事实的过程中张烜墚主任发现,侦查机关仅截取了当事人驾车逃离过程中的片段行为,忽略了事件完整背景,简单将当事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结合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基本特征,是公民在人身安全面临紧迫危险时,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从事实层面来讲,将其认定为犯罪本身就站不住脚。
厘清案件事实之后,接下来便是本案最大的难点:罪名的法律适用与区分。在道路交通类案件里,很多人容易将追逐竞驶、危险驾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混为一谈,实务中也时常出现拔高定性的情况。为此,张烜墚主任认真研读了刑法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同时检索、梳理了全国范围内数百起同类生效判决,结合司法实践惯例展开全面论证。
首先,从两个罪名的立法本意和入罪标准来看,二者有着天壤之别。危险驾驶罪针对的是道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其中包含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该罪名量刑相对较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重罪,法律有着极其严格的适用要求。法律明确规定,此罪所要求的“其他危险方法”,危险性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行为本身要达到足以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重大财产安全的程度,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罪名时,必须秉持审慎态度,绝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其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观点十分明确:认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需要综合考量行为表现、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多项内容,只有行为确实对公共交通安全形成实质性威胁,才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反观本案,当事人全程只为逃离危险,并非主动在路上追逐竞速,即便行驶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其行为的危险程度,也远远达不到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等同的标准,根本不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张烜墚主任查阅了大量司法判例后发现,在排除酒驾、毒驾等情形后,绝大多数单纯追逐竞驶类案件,法院均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只有在行为直接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时,各地法院才会谨慎考虑是否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本案全程并未造成案外人受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仅依据行驶过程中的危险状态就直接适用重罪,明显违背了司法裁判的统一尺度。综合以上法理、案例、司法实践三方面内容,张烜墚主任撰写了完整、详实的辩护意见,逐一指出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审查逮捕阶段,张烜墚主任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当面沟通、交流意见,完整陈述辩护观点。沟通过程中,他不仅客观呈现监控、报警记录等客观证据,还原事件全貌,也结合同类判例和法律规定,细致讲解两个罪名的区分标准,解释本案为何不应定性为重罪。整个沟通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夸大、不歪曲,客观阐述案件存在的疑点与不合理之处。
经过多轮沟通与论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并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最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不批捕之后,张烜墚主任继续跟进案件后续进展,持续向办案机关反馈意见。结合全案证据与事实,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至此,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立案带来的困扰,恢复了正常生活。
办完这起案件,大家也颇有感触。刑事辩护从来不是简单的套用法条、走流程,尤其是在这类事实复杂、罪名易混淆的案件中,考验的不仅是法律功底,更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对证据的研判,以及对司法裁判尺度的理解。很多道路交通类案件,表象是车辆行驶中的危险行为,但背后往往隐藏着冲突、胁迫、人身威胁等前置因素,如果只看片段行为,很容易做出错误判断。作为刑事律师,首要工作就是拨开表象,还原完整的案件事实,守住法律的底线。
同时,这起案件也再次印证了审慎适用罪名的重要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重罪,直接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一生的发展,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都必须严格把控入罪标准,坚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既不能放纵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绝不能冤枉任何一个无辜之人。
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张烜墚主任始终坚信,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普通人、一个家庭。他的职责就是凭借专业能力,认真对待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细节,尽全力还原事实真相,精准适用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他也会继续保持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坚守法律初心,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