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观察期)是健康保险中常见的风控条款,其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然而,对于等待期内发现的异常与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之间的关联,保险公司往往采取最严格的解释,导致许多本应获得保障的患者被拒之门外。天津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因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7万元。
某男士是天津的一位居民。几年前,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7万元,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不久,大约在第60天左右,他因偶发性咳嗽、胸闷就医,CT检查发现肺部有“磨玻璃结节”,医生建议定期随访观察,当时未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某男士当时未感严重不适,便遵医嘱回家观察。
等待期过后约半年,某男士因咳嗽加重、胸痛等症状再次就医,经进一步CT及穿刺活检,最终被确诊为“肺腺癌”。他接受了手术及后续治疗,花费巨大。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其在等待期内曾因肺部结节就诊,且有CT检查记录。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相关症状或体征,并在等待期后确诊的,视为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某男士在等待期内已“发病”,遂以“等待期确诊”为由拒赔。
某男士感到万分委屈:等待期内只是CT发现一个结节,医生也没确诊是癌,怎么能算“确诊”呢?难道等待期内做任何检查都不能有异常,否则就不赔?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林星池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虽然“符合合同字面”,但在法律上存在重要的抗辩空间。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等待期内的“症状或体征”是否必然等同于“发病”?
第一,等待期内的“症状或体征”,必须是与最终确诊疾病有直接且特异性的关联。 CT发现的“磨玻璃结节”是一种非特异性影像学表现,可见于多种肺部疾病(如炎症、结核、良性增生等),并非肺癌的特异性表现。某男士在等待期内仅进行了CT检查,未做穿刺活检,医生也未明确诊断为肺癌。仅凭“磨玻璃结节”不能等同于“肺癌发病”。保险公司将任何异常检查指标或非特异性症状都视为“出险”,是对等待期条款的滥用。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确诊”应当理解为“获得明确的医学诊断”,而非“出现任何相关症状或影像学异常”。某男士在等待期内未被诊断为肺癌,因此不属于等待期内确诊。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某男士在投保时已患有或明知患有肺癌。 等待期内的CT仅提示结节,未达到诊断标准。某男士不存在恶意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司法实践中,对于等待期内发现非特异性影像学异常、等待期后确诊癌症的案件,大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法院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将任何异常检查结果都等同于“发病”,而应当以明确的医学诊断为准。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男士等待期内的CT报告(仅提示磨玻璃结节,未确诊)、等待期后的病理确诊报告(肺腺癌)、医学文献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司法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影像学表现不能等同于“等待期内确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等待期内CT发现一个结节,保险公司就说我等待期确诊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结节不等于癌症,检查异常不等于确诊,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等待期条款不是保险公司随意拒赔的“万能挡箭牌”。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症状或未明确诊断的检查异常,不能等同于“等待期内出险”。遇到此类拒赔,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厘清“症状”与“确诊”之间的区别,依法争取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天津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