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保险理赔实践中,当一次住院涉及多个诊断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选择性关联”的策略——即抓住其中一个与既往史相关的诊断,试图将整个住院费用都归入“既往症”免责范围。然而,这种“一票否决”的逻辑是否合法?天津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因“腰椎间盘突出”和“椎管内占位性病变”住院手术治疗,保险公司仅因前者与既往史相关,便拒绝赔付全部医疗费用。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2万元。
某男士是天津的一位居民。几年前,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了相关健康情况,某男士根据自身认知进行了回答,顺利通过了核保。
保险期间内,某男士因严重腰腿疼痛入院治疗。经核磁共振(MRI)等详细检查,医生给出了两个明确的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和“椎管内占位性病变(椎管肿瘤待排)”。由于病情复杂,医生为他实施了手术治疗,术后病理确诊“椎管内”的病变为一种良性肿瘤。此次住院个人自负费用为2万元。
出院后,某男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医疗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某男士在投保前曾因“腰椎间盘突出”有过门诊就诊记录,而本次投保时他未告知此情况。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腰椎间盘突出”病史,本次住院诊断中也包含此疾病,因此本次住院属于“既往症”治疗,根据免责条款,不予赔付全部费用。
某男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自己确实因腰椎间盘突出住过院,但本次住院还有一个全新的诊断——“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这是一个投保前从未发现过的新发疾病,而且手术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切除椎管内的肿瘤。保险公司怎么能因为腰椎间盘突出这一项与既往史有关,就把整个住院费用全部拒赔?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和法律缺陷。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一次住院治疗存在多个诊断,且其中只有部分与既往史相关时,保险责任应如何认定?
第一,本次住院存在两个明确的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和“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这是两种不同的疾病实体。 “椎管内占位性病变”是本次新发现并需要明确性质的占位病变,投保前从未出现,不属于任何“既往症”。保险公司将所有费用一概归入“既往症”免责范围,是对不同疾病实体的混淆。
第二,治疗具有可分性。 本次手术的目的,既是为了处理突出的椎间盘,更是为了切除椎管内的肿瘤,解除对脊髓和神经的压迫。医疗费用是为解决这两个问题共同产生的。不能因为其中一个问题与既往有关,就否定治疗另一个全新问题的必要性和费用。即使认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治疗费用属于免责范围,对于“椎管内肿瘤”的治疗费用,则明显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对应的部分,而非全部拒赔。其“全有或全无”的处理方式是不合理的。
第三,根据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不能将整个住院费用归入既往症免责范围。 本次住院的“椎管内占位性病变”是一个独立的新发疾病,其病因与投保前的腰椎间盘突出无关。该病变的手术治疗是本次住院的重要指征之一,其医疗费用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保险公司对“既往症”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既往症”的具体定义和免责范围向某男士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也明确,在既往症免责条款对“疾病”未明确定义时,保险公司拒赔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司法实践中,对于混合诊断下的理赔争议,法院普遍采用责任区分的裁判原则。 在一起同类案件中,法院认定:被保险人虽有“颈椎间盘突出”等既往病史未告知,但该病情与出险时的直肠癌并不具有医学上的直接因果联系,对该保险事故发生并未有严重影响。另有法院明确指出,主诉内容不能等同于既往症史,既往症应以医院已有诊断为标准,只要在投保前并未被医院确诊为某种疾病,则不构成既往症。这些判例为本案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男士的术前影像报告(显示“腰椎间盘突出症”和“椎管内占位性病变”两个独立诊断)、手术记录、术后病理报告(确诊为良性肿瘤)、医疗费用清单以及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律师团队强调,本次住院存在一个全新的、投保前未知的疾病——“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该疾病是本次手术的重要指征,其治疗费用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未能区分两项诊断各自的治疗费用,将全部费用归入“既往症”免责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本次住院存在两个独立的诊断,其中“椎管内占位性病变”为新发疾病,与投保前的腰椎间盘突出无关,其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全部费用归入“既往症”免责范围,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向某男士支付医疗保险金2万元。
拿到赔款后,某男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这次住院有两个病,一个是以前的腰椎间盘突出,一个是新发现的椎管内肿瘤。保险公司却因为前者就把全部费用都拒赔了,是律师帮我证明了新病和老病是两码事,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当一次住院涉及多个诊断时,保险公司不能采取“一票否决”的逻辑——即只要有一个诊断与既往史相关,就将整个住院费用全部归入“既往症”免责范围。正确的做法是进行责任区分:对于与既往症无关的新发疾病,其治疗费用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若无法区分各项费用,则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在既往症免责条款对“疾病”未明确定义时,保险公司拒赔须承担举证责任。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责任区分、近因原则、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权。
君审律所在天津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