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赵晶晶快速获赔3万:溺水身亡,不排除其他原因致死拒赔意外险

2026/06/29 14:25:11 查看2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意外险的理赔实践中,“死因不明”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理由之一。当被保险人在无目击者的情况下意外身故,且家属未能及时进行尸检时,保险公司常以“不排除疾病等其他原因致死”为由拒绝赔付,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家属。然而,保险公司这种“合理怀疑”是否有边界?安徽阜阳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的父亲在池塘边溺水身亡,保险公司却以“现有证据无法完全排除疾病导致落水的可能性”为由拒赔意外险。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3万元。

案件背景

某男士的父亲是安徽阜阳的一位老人,在老家池塘边被发现溺水身亡。村民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走访,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并出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情况说明》,明确记载“排除他杀,符合意外溺水死亡”。

某男士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想起父亲生前曾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万元。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意外身故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某男士无法接受: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完全排除被保险人在溺水前突发疾病(如心梗、脑梗)导致落水的可能性,因此无法认定死亡原因为意外,受益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警方的证明只能说明死亡现场的情况,无法百分百证实落水那一刻的身体状态,要求家属提供尸检报告等证据来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性,否则即视为“死因不明”。

某男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警方已经明确排除了刑事案件并认定符合意外溺水死亡,保险公司却仅凭“不排除”三个字就拒绝赔付。难道没有目击证人和尸检报告,意外险就成了一纸空文?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上存在严重错误。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公安机关已对死亡原因作出“排除刑事案件、符合意外溺水死亡”的结论后,保险公司能否仅凭“不排除疾病等其他原因”就拒绝赔付?受益人应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第一,受益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非正常死亡证明》是具有公信力的官方文书,其作出的“排除他杀、符合意外溺水死亡”的结论,是基于专业现场勘查后作出的高度盖然性判断。这已使“意外死亡”的主张具有了极高的可信度,受益人已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

第二,举证责任应转移至保险公司。 当受益人已完成初步举证后,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死亡是由于疾病等非意外原因,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身上。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怀疑(例如,被保险人生前有严重心脏病的确诊记录和发作迹象),而不能仅凭毫无根据的猜测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不能消极地将所有举证压力转移给正处于悲痛中的受益人。

第三,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而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低于刑事诉讼——只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警方的结论已经满足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任何无目击者的意外身故都可以被其以“不排除疾病可能”为由拒赔,这无疑架空了意外险的保障功能,是极不公平的。

第四,保险公司负有主动调查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和专业机构,在接到理赔申请后,若对死因有疑问,应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而非消极地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受益人。保险公司不能事后以“未尸检”为由拒赔——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尸检是必要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家属提出建议或协助。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直接主张自杀,但其“不排除其他原因”的抗辩同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类推适用该解释的精神,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因疾病等非意外原因所致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将警方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情况说明》作为最核心、最有力的证据,强调其作为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优先于保险公司的单方臆测。律师团队指出,警方作为专业的、中立的第三方,其经现场勘查后出具的结论具有高度的公信力。保险公司仅凭主观猜测就推翻警方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男士的父亲溺水身亡的事实清楚,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并认定符合意外溺水死亡,受益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以“不排除其他原因致死”为由拒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系因疾病等非意外原因所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警方都已经认定是意外溺水了,保险公司却仅凭一句‘不排除’就拒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保险公司不能靠猜测来拒绝赔付,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意外身故理赔中,“高度盖然性”是适用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而非刑事案件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警方出具的死亡性质认定结论通常已满足这一标准。

受益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 当受益人提供了警方证明等初步证据后,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因疾病等非意外原因所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不排除”三个字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负有主动调查的义务。 保险公司不能消极地将所有举证压力转移给正处于悲痛中的受益人。如果保险公司对死因有疑问,应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而非事后以“未尸检”为由拒赔。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死因不明”或“不排除其他原因”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保险公司的调查义务等角度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安徽阜阳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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