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肖园律师快速获赔1万:盆腔肿瘤,不符合保险责任拒赔医疗险(山西阳泉有办案团队)

2026/07/03 17:07:03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医疗险的理赔实践中,“不符合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拒赔时常用的理由之一。然而,当被保险人因“盆腔肿瘤”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却以体内存在“先天性残角子宫”这一无关的先天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全部的医疗费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理?山西阳泉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1万元。

案件背景

某女士是山西阳泉的一位居民。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互联网医疗保险(“泰享年年互联网医疗保险”)。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5月,她因“盆腔肿瘤”在无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相应的手术。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用共计22,972.47元。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她无法接受: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某女士体内存在“先天性残角子宫”。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本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全部22,972.47元。

某女士感到万分委屈:自己是因为“盆腔肿瘤”住院手术,与“先天性残角子宫”有何关系?难道因为体内有一个先天性的、与本次疾病无关的异常,所有治疗费用就都不赔了?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肖园律师、付忠洋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医学和法律上均存在严重问题。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因被保险人存在一项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先天性疾病,就拒绝赔付因其他疾病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第一,“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不能过度扩大解释。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即使“先天性残角子宫”确实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拒绝赔付某女士因“盆腔肿瘤”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因为“盆腔肿瘤”本身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对承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承担赔付责任。律师团队通过医学证据,论证了“盆腔肿瘤”与“先天性残角子宫”是两个独立的疾病实体,治疗“盆腔肿瘤”所产生的费用与先天性残角子宫无关。

第二,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君审律师团队在分析中发现,保险公司的电子投保流程中存在明显瑕疵——免责条款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也未对“先天性疾病”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团队还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质疑了电子签约流程的完整性。

第三,运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律师团队指出,合同条款中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是一个概括性条款,当保险公司将其扩大解释为可以拒赔所有与先天性疾病无关的治疗费用时,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第四,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理赔审核,拒赔通知未载明具体法律依据。 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存在合规性问题,进一步佐证了其拒赔行为的不合理性。

法院判决

在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精准区分“先天性残角子宫”与“盆腔肿瘤”的保险责任,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了代理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将无关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扩大适用于本次住院的全部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0元(约占医疗费用的43.5%),并解除原保险合同。

拿到调解书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因盆腔肿瘤住院手术,保险公司却因为我体内有一个先天性的残角子宫就拒绝赔付全部费用。是律师帮我证明了,先天性疾病免责不能‘连坐’,两个无关的病不能混为一谈,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不能“连坐”。 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存在一项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先天性疾病,就拒绝赔付因其他疾病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治疗“盆腔肿瘤”的费用与先天性残角子宫无关,保险公司应当对承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承担赔付责任。

电子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同样需要“显著提示+明确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互联网保险也不例外。如果保险公司未能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模糊表述扩大免责范围。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不符合保险责任”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山西阳泉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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