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8期:承接学校新建工程被认定串标?这几类情形可争取无罪!

2026/07/06 14:42:16 查看158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学校新建工程串标争议的法律逻辑
串标认定的法律边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标需满足“
主观故意
”与“
客观串通行为
”两个核心要件。学校新建工程因涉及财政资金与公共利益,监管部门对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更趋严格,但并非所有协同行为都构成串标犯罪。
某工程企业负责人:“我们只是和同行交流了市场行情,怎么就被认定串标了?”
主观故意
  • 串标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 学校工程串标监管因公共属性更严格

可争取无罪的核心情形分析
情形一:无主观串通故意的“巧合”行为
若工程企业的投标文件相似是因行业惯例(如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市场信息共享(如公开的材料价格)或独立决策导致的“巧合”,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意思联络,则不构成串标。例如:某学校新建工程中,两家企业均选用当地常见的钢结构方案,投标报价因材料成本透明而接近,经调查无私下沟通记录,最终未被认定为串标。
情形二:被胁迫参与的被动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若企业因被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胁迫(如威胁取消合作、泄露商业秘密)而参与串通,且能提供胁迫证据(如录音、书面威胁函),可认定为胁从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争取无罪。
情形三:串通行为未影响中标结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串标需“影响中标结果”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企业虽有轻微协同行为(如口头约定投标范围),但最终中标者是通过正当竞争产生,且未损害招标人利益,可主张不构成串标犯罪。
情形四: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情形
串标认定需完整证据链(如通话记录、资金往来、书面协议等)。若监管部门仅以投标文件相似、报价接近等间接证据指控,企业可通过举证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如独立编制文件的过程记录),利用疑罪从无原则争取无罪。
企业应对串标指控的专业建议
第一步:立即启动内部合规审查
  • 梳理投标全过程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方案、沟通记录)

  • 排查是否存在可能被误解的协同行为(如与同行的正常业务交流)

  • 固定能证明独立决策的证据(如内部审批流程、技术方案论证记录)

第二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刑事辩护律师:“串标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抗辩,需从主观故意、行为关联性、结果影响三个维度拆解指控逻辑。”
证据抗辩
  • 律师需协助企业梳理证据链,反驳控方的主观故意推定

  • 针对“投标文件相似”等指控,需举证证明相似性的合理性(如行业通用标准)

第三步: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
在律师指导下,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据材料,重点说明:
  • 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如成本核算的透明度)

  • 无主观串通的证据(如独立决策的过程)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事实(如中标者的资质与报价优势)

第四步:完善招投标合规体系
  • 建立投标文件独立编制制度,避免与同行共享核心方案

  • 规范员工对外沟通流程,禁止私下讨论投标策略

  • 定期开展招投标法律培训,提升团队合规意识

学校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合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面对串标指控,企业需精准把握法律边界,通过专业抗辩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建立长效合规机制,从源头规避风险。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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