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期:视为串通投标的围标情形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之辨析

2026/06/25 15:46:57 查看49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问题引入:围标行为的法律边界模糊性

在招投标实践中,企业常因“视为串通投标”的行政认定而面临处罚,但部分企业负责人对该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存在困惑。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企业在应对行政监管时过度恐慌,或因对刑事风险认识不足而陷入法律困境。
法律条文解读:行政认定与刑事构成的核心差异

行政法上的“视为串通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以下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些情形是行政监管部门基于客观行为推定的串通投标,目的是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
刑法上的“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观故意:行为人具有串通投标的直接故意;
2. 客观行为:实施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等行为;
3. 危害后果:损害了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4. 情节严重: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等。
行政法上的“视为串通投标”是一种法律推定,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而刑法上的串通投标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串通故意,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本质区别。
主观故意
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要素。
案例分析:从典型案例看法律适用差异

案例一:行政认定“视为串通投标”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某建筑公司A和B参与同一项目投标,投标文件由同一咨询公司编制,行政监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认定两公司视为串通投标,作出罚款处罚。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未予立案。
“本案中,虽然客观上存在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的情形,但缺乏证据证明两公司有串通投标的合意,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二: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情形
某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C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并协助C制作投标文件,最终C中标。检察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案例一的核心在于缺乏主观故意的证据;

  • 案例二的关键在于存在明确的串通合意和行为。

结论建议:企业合规应对策略

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企业应认识到,行政法上的“视为串通投标”并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后果。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 建立投标文件编制、审核的内部流程,避免不同项目投标文件出现异常一致等情形;

  • 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流程,确保从本单位账户转出;

  • 避免委托同一第三方机构办理多个投标项目。

积极应对行政调查与刑事风险
  • 收到行政监管部门的调查通知后,及时梳理相关证据,说明客观情况,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 如涉及刑事调查,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

“企业负责人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既要遵守行政监管规定,也要警惕刑事法律风险,避免因小失大。”
通过以上分析,招投标企业负责人应明确:行政法上的“视为串通投标”是一种推定的违法情形,而刑事犯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合规管理,准确把握法律边界。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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