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9期:招标代理注意!被认定串标共犯?这几条辩点可争取不起诉

2026/07/07 15:13:25 查看117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串标共犯认定的法律边界
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风险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包括投标人、招标人,而招标代理机构若与投标人或招标人合谋实施串标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三个维度判断代理机构是否构成犯罪。
某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认定,关键看其是否明知串标行为并提供帮助,若仅因工作疏忽未发现串标,一般不构成共犯。”
主观故意
  • 明知串标而提供帮助

  • 与投标人/招标人存在合谋

  • 实施了泄露标底、协助围标等行为

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点解析
辩点一:无主观故意,仅为工作过失
主观故意是认定共犯的核心要件。若招标代理机构能证明对串标行为不知情,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严格审核投标文件、规范开标流程),则可能因“无犯罪故意”不被认定为共犯。例如,代理机构按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但未发现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此时属于工作过失,而非故意串通。
合理审查义务
  • 审核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 规范开标、评标流程

  • 对异常投标行为进行必要核查

辩点二:未实施实质性帮助行为
即使代理机构知晓串标线索,但若未实施实质性帮助(如未泄露标底、未协助修改投标文件、未干预评标结果),则不构成共犯。例如,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联系,但未采取措施阻止,仅属于监管失职,而非刑事犯罪。
实质性帮助行为
  • 泄露标底、评标标准等保密信息

  • 协助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

  • 干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辩点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若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未对招投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如串标未成功、未造成招标人损失),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可争取不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
  • 串标行为未实际实施

  • 未造成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损失

  •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案例佐证:从法院判决看辩点应用
案例一:无主观故意,不构成共犯
案情

: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组织项目招标,投标人A、B串通投标,但代理机构对串标行为不知情,且已按规定审核投标文件。

判决结果

:检察院认为代理机构无主观故意,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点应用

:通过举证代理机构已尽审查义务(如要求投标人提供无关联承诺、核查投标文件差异),证明其对串标不知情,成功排除主观故意。

案例二:未实施实质性帮助,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

:某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串标嫌疑,但未向招标人报告,也未采取阻止措施。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代理机构存在监管失职,但未实施实质性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辩点应用

:强调代理机构未泄露保密信息、未协助串标,仅属于工作失误,而非刑事犯罪。

总结建议: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招标代理机构应从源头规避串标共犯风险:一是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机制,对投标文件的关联性、异常报价等进行重点核查;二是加强人员法律培训,明确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三是在发现串标线索时,及时向招标人或监管部门报告,避免因“不作为”被认定为共犯。
某招投标法律专家建议:“代理机构需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如审核日志、沟通记录),一旦涉诉,可作为证明无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
内部审核机制
  • 建立投标文件关联性核查制度

  • 规范保密信息管理流程

  • 定期开展法律风险培训

通过以上辩点和案例分析,招标代理机构可在面临串标共犯指控时,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加强日常风险防控,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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