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养老基建项目的公益与商业双重属性
政府补贴、PPP模式下的合规复杂性
技术方案的行业共性与串标认定的冲突
投标文件的相似性源于行业通用标准(如适老化设计规范、消防验收标准),而非事先串通
企业内部技术文档、历史项目案例可证明方案的独立性(如设计图纸的修改痕迹、技术参数的论证过程)
投标人间的沟通限于公开的行业交流(如协会会议、技术研讨会),无私下协商报价或围标协议
合法协作:如共同参与行业技术研发、联合应对政策咨询(需提供协作协议、研发记录)
违法串标:如约定中标后分包、故意抬高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需无书面或电子证据)
区分“公开协作”与“私下串通”的关键在于是否影响投标的公平性
提供协作行为的公开性证据(如政府会议通知、公开论坛记录)
投标文件雷同:若雷同部分为
格式条款 (如法定投标函模板)或
强制要求 (如项目备案信息),不构成串标证据
报价异常接近:需举证报价基于成本核算(如材料清单、人工成本表),而非协商一致
人员重叠:若重叠人员为行业内兼职专家(需提供专家聘用协议),且未参与投标决策,不构成串标关联
适老化设备采购的长期合作关系:若企业与特定供应商的合作是基于质量口碑(需提供过往合作合同、验收报告),而非串标安排
项目前期的联合调研:若多家企业共同参与政府组织的项目可行性调研(需提供调研通知、报告),调研成果的共享不构成串标
投标决策流程:提供企业内部的投标审批表、技术评审记录,证明方案由内部团队独立制定
报价生成过程:提供成本核算表、报价审批单,证明报价未受外部干预
沟通记录:提供投标期间的内部邮件、会议纪要,证明无与其他投标人的私下联系
区分“串标”与“围标”:串标需双方合意,围标需一方主导,若举报方混淆概念可直接指出
排除“推定串标”的适用:若举报方仅以“报价一致”“方案相似”推定串标,需举证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40条的法定情形
制定《招投标合规手册》,明确禁止串标、围标的行为边界
投标文件需留存完整的创作痕迹(如草稿、修改记录、审批流程)
与其他企业的协作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协作范围不涉及投标核心内容
第一时间启动内部合规调查,收集投标过程的全部证据(如邮件、合同、审批记录)
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对举报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审查
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附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澄清事实
定期开展招投标合规培训,提升项目团队的法律意识
对中标项目进行复盘,梳理潜在合规风险点
建立举报应对预案,确保遭遇举报时快速响应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