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通过APP刷单群找兼职,被他人蒙蔽利用,按“嘻嘻哈哈”指示拨通被害人电话后将两部手机并放让双方通话,自己随即离开现场,全程未参与通话内容,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刑事律师肖响华团队介入后,围绕“主观无诈骗故意、客观上仅被利用为工具、情节显著轻微”等核心辩点,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6年4月24日,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贺某(04年生),在**工厂担任CNC普工。2026年3月,其在“任务多多APP”刷单,加入推广京东小商品的微信群,经群内“嘻嘻哈哈”介绍兼职,对方称“打电话上客即付报酬”。2026年3月9日,贺某按“嘻嘻哈哈”指示,用“密某APP”拨打其提供的号码,多次未接通;19时10分许接通被害人电话后,按要求将两部手机(一部接通被害人、一部接通“嘻嘻哈哈”)并放,让双方直接对话,随后贺某前往**公园跑步(沿途有监控),通话结束前未在场、未参与、不知情。未与被害人直接沟通,未参与话术设计、资金收取、分赃等任何诈骗核心环节,全程仅按兼职指令完成拨号与手机放置行为。2026年4月,贺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拘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贺某,围绕“争取不批准逮捕”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主观上无诈骗故意。贺某系求职兼职,对“嘻嘻哈哈”实施诈骗事前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事后未分赃,无通谋、无意思联络,不具备共同诈骗故意。其拨号、放手机系履行兼职指令,拨通后即离开现场,对通话内容、诈骗手法、财产处分均无认知,无希望或放任诈骗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贺某自始至终未直接接触被害人,未实施任何欺骗行为,仅按“嘻嘻哈哈”指示将两部手机分别接通并放置一旁,让双方直接对话,真正实施诈骗行为的系“嘻嘻哈哈”本人。“嘻嘻哈哈”刻意采用此种隐蔽、复杂的方式联络被害人,目的是规避侦查、逃避追责,贺某本质属于被蒙蔽利用的工具人角色。
属情节显著轻微。贺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作用极其有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
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贺某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提供担保,无毁灭证据、串供、干扰作证、逃避侦查的风险,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2026年4月24日,东莞市**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对贺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贺某因求职兼职被卷入诈骗案件,通过肖响华主任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认定其主观无诈骗故意、客观未实施诈骗行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备注:本案以上内容仅基于截至目前的案件进展作出客观陈述,最终处理结果以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