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某帮3名亲友代买六合彩并转给上线庄家,涉案金额10万元,他未抽头渔利,仅收少量红包,4月16日被以赌博罪刑事拘留。肖响华主任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不以赌博为业、未抽头渔利、自首、家庭特殊困难”等核心辩点提交申请取保候审,2026年5月19日成功取保获释。
基本案情
当事人员某,71年出生,在东莞市**菜市场卖菜为生,已有20~30年,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期间,员某通过微信接受3名赌客投注“六合彩”,并将投注信息转给上线庄家(系其亲戚),本人未从中“抽头渔利”,仅偶尔收到庄家发放的少量红包或早餐费。其与庄家之间的微信转账流水总额约为10万元(含支出与收入)。2026年4月15日,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配合,在家中接听民警电话后,主动告知民警其将前往**菜市场,后在该市场被抓获,4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4月17日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4月18日第一依紧急会见员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围绕“争取取保候审”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主观上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故意。员某未实施“抽头渔利”行为,其从庄家处收到的“红包”或“早餐钱”性质上更接近于小额馈赠或人情往来,与通过组织赌博获取的“抽水”收入有本质区别。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并非“以赌博为业”或将赌博收益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客观上“聚众赌博”的程度显著轻微。员某仅帮3名赌客投注,人数刚达到司法解释的起刑点,且系为亲戚代买,并无招揽和扩张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主动招引多人、发展下线的组织者。
配合民警系自首情况。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配合,告知民警其所在位置并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员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大儿子智力异常、性格易怒且具有一定暴力倾向,日常均由员某照顾,继续羁押将导致家庭陷入困境。
认罪认罚且愿意退赃。员某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庄家给予的全部红包及早餐费。
案件结果
2026年5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分局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员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员某虽实施了帮助投注的行为,但未抽头渔利、不以赌博为业、仅帮3名亲戚投注,情节显著轻微。通过肖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认定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避免了长期羁押对个人和家庭的负面影响。
备注:本案以上内容仅基于截至目前的案件进展作出客观陈述,最终处理结果以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