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恋爱交往期间,王某主动转账帮其偿还信用卡。时隔五年,王某以诈骗为由报案,陈某于202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拘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肖响华主任律师介入案件,指出“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不属于诈骗、无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小且愿意退赔”等,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说明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026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陈某(81年),在佛山市某鞋厂工作。2021年1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陌*”与报案人王某相识,后添加微信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陈某告知对方其离异、存在信用卡债务等真实情况,王某主动转账14000元帮其偿还信用卡,另有车费100元及微信转账1500元。款项到账后,陈某将其中的125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后双方因感情矛盾分手,陈某删除对方联系方式。时隔五年后,王某于2026年报案。2026年3月18日,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拘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陈某,围绕“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取保候审”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本案系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不属于诈骗。陈某与王某系真实恋爱关系,双方存在情感互动及同居关系,其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具有情感基础和信任背景,与针对不特定公众、以纯牟利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陈某如实告知对方其离异、存在信用卡债务等真实情况,甚至主动提供了本人真实身份证件。王某是在完全知悉陈某真实身份、个人状况及借款用途的前提下,自愿作出经济资助的决定,未因受到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款项到账后,陈某确将其中125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资金流向与事由吻合,未被挥霍或隐匿。双方断绝联系系因情感矛盾,而非骗取财物后“跑路”。到案后,陈某始终稳定供述,多次明确表示愿意全额归还款项合计15600元,其弟弟已向其被扣押的微信账户转账15000元,表明其具备还款意愿和实际行动。
涉案金额刚达追诉起点,无前科、愿意退赔,社会危害性极小。本案涉案金额14000元,虽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但刚过起点。陈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陈述,认错态度良好,且已有款项备付,社会危害性已彻底消除。
案件结果
2026年4月14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某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被刑事追诉,通过肖响华主任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认定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当事人被羁押27天后重获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