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观层面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规开展生产作业;若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无放任风险心态,仅单纯履职过失,可大幅降低评价甚至阻却定罪。实务中侦查机关常一刀切推定主观过错:只要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带险生产,直接认定负责人、主管明知风险并放任事故发生,忽略岗位权限隔离、上级强令生产、安全知识缺失、隐患隐蔽难发现等合理抗辩,大量底层管理人员、操作工被认定具备主观过错。危险作业罪赵飞全律师分层梳理主观认知相关证据,区分主动放任风险与被动履职不知情,实现断崖式降责、不起诉。
八种事实能够弱化、排除放任危险的主观心态。第一,隐患隐蔽于设备内部、墙体夹层,常规日常巡检流程无法发现,无专业检测仪器难以识别,超出普通管理人员预见范围。第二,当事人仅基层操作工、现场普通安全员,无停工停产、设备改造审批权限,上级管理层强令赶工期、强制带设备运行,自身无拒绝执行的话语权。第三,企业未组织专项安全培训,当事人入职时间短,不熟悉高危作业风险标准,无法判断现场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四,发现轻微隐患后第一时间书面上报企业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领导,完整留存上报记录,高层拒不落实整改,风险扩大责任归于决策层。第五,安全设备损坏系夜间突发,次日上班才发现,立刻停机上报,无夜间带故障生产、放任风险扩大行为。第六,当事人全程严格按照企业统一作业流程、图纸规范施工,作业标准由总部、总工制定,自身无权修改生产操作规范。第七,现场隐患由第三方施工单位破坏管线、防护设施造成,本单位工作人员不知情,巡查时才发现并立即隔离现场。第八,无任何依靠违规生产降低成本、加快工期牟利的主观追求,企业利润统一上交,个人仅领取固定工资,无违规获利动机。
从重评价主观恶性的典型情形:主动下令拆除、屏蔽安全报警装置;为压缩工期、节省设备维修成本,明知重大隐患仍强行组织全员作业;多次收到员工、安全员隐患上报,刻意搁置、不予处理,持续带险生产;两年内因同类安全违规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高危作业。危险作业罪赵飞全律师收集安全培训台账、隐患上报书面记录、管理层工作指令、设备检修报告,论证当事人不知情、无放任重大风险的主观心态,弱化刑事追责力度,争取单处罚金、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