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5期:供应商标包资料不一,是否构成围标串标并作废标处理?

2026/07/30 15:48:26 查看105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围标串标认定的核心逻辑与法律依据
围标串标的法定情形
围标串标本质是供应商通过协同行为排除竞争,损害采购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以下行为属于法定串标情形: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 约定中标后分包、转包项目

  •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制作、同一IP地址上传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存在规律性差异

需特别注意:“资料不一”本身并非直接认定串标的依据,关键在于差异是否反映出供应商之间存在协同串通的“关联性”。
“资料不一”的合规边界
供应商因标包需求不同(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差异)提交不同资料,属于正常投标策略,不构成串标。但如果差异存在刻意规避竞争的逻辑矛盾(如A标包提供高资质证明、B标包故意降低资质以“配合”其他供应商中标),则可能被认定为串标线索。
典型案例:从“资料差异”到“串标认定”的裁判逻辑
案例一:投标文件“矛盾性差异”被认定串标
某市政工程分为2个标包,供应商甲、乙分别投标2个标包。甲在A标包提交的《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市政一级建造师资格,但在B标包提交的同一负责人资质却为二级;乙则相反,A标包用二级资质、B标包用一级资质。评标委员会发现:甲、乙的资质证书编号一致,且投标文件的排版格式、错误标点完全相同。最终,财政部门认定甲、乙存在串标行为,作出废标并罚款的处罚。
评标专家李某表示:“供应商在不同标包的资料差异若存在‘互补性’,且伴随投标文件的实质性雷同,足以推定其存在协同串通的故意。”
案例二:合理差异不构成串标
某货物采购项目分3个标包,供应商丙投标全部标包。因标包1要求提供3C认证,标包2要求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包3无特殊认证要求,丙在3个标包中分别提交了不同的资质文件。评标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差异是基于标包需求的合理调整,且投标文件无其他串标线索,最终认定投标有效。
“合理差异”的核心是“需求匹配性”,即差异与标包的实质性要求直接相关,而非刻意制造的矛盾。
结论与合规建议
核心结论
供应商在不同标包提交的资料存在差异,不必然构成围标串标。认定的关键在于:
  • 差异是否与标包需求具有合理性关联

  • 是否存在其他串标线索(如文件雷同、资质矛盾、关联关系等)

  • 差异是否具有“协同排除竞争”的主观故意

企业投标合规建议
  • 统一资料管理

    建立投标文件标准化模板,确保同一供应商在不同标包的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保持一致,避免无理由的矛盾性差异

  • 针对性响应标包

    根据不同标包的技术、服务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资料差异的原因(如“本标包要求XX认证,故提交该证书”)

  • 规避关联风险

    避免与其他供应商共享投标文件制作设备、人员或IP地址,杜绝委托同一机构办理投标事宜

  • 留存证明材料

    对资料差异的合理性(如标包需求文件、技术方案调整说明)进行书面留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有效降低因“资料不一”引发的串标认定风险,确保投标活动的合规性。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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