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主体:投标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招标人
行为方式:
投标人之间串通:如约定报价、轮流中标、陪标等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泄露标底、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等
入罪关键:
情节严重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借资质方与出借方仅存在资质借用关系,未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则可能仅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政规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不构成刑事犯罪;
若借资质方与出借方或其他主体串通投标(如出借方配合陪标、约定利益分成),则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如何区分“正常投标”与“陪标”?关键看是否存在
事前约定 ——若投标人之间明确约定“一方中标、其他方放弃竞争”,则属于陪标;若仅是多家企业独立投标,即使报价有差异,也不构成串通。
陪标主体是否需要实际提交投标文件?即使陪标方未实际提交文件,但与中标方达成串通合意,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若以单位名义实施串通投标,且利益归单位所有,则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若个人为谋取私利,利用单位名义串通投标,利益归个人所有,则可能构成个人犯罪。
制定《招投标合规手册》,明确禁止围标、陪标、借资质等行为;
对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强化风险意识。
独立制作投标文件,避免与其他投标人交流报价、技术方案等核心信息;
拒绝参与“约定中标”“轮流中标”等口头或书面协议;
谨慎对待资质借用——若确需合作,应签订合法的分包协议(而非单纯挂靠),并确保合作方独立参与投标。
若收到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通知,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避免自行作出不利陈述;
配合调查时,如实提供资料,但需在律师指导下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围标、陪标、借资质等行为看似“行业潜规则”,实则已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在招投标活动中坚守法律底线,才能实现长期健康发展。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