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4期:围标、陪标、借资质:串通投标罪的入罪标准与实务边界

2026/07/28 15:36:11 查看217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一、案例导入:围标陪标,企业主身陷囹圄
1.1 典型案例回顾
2022年,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张某为承揽当地一项市政道路工程,与另外三家建筑公司达成协议:由张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另外三家公司“陪标”——仅提交形式性投标文件,报价故意高于张某公司。最终张某公司以低价中标,项目金额达1200万元。后因竞争对手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张某及三家陪标公司负责人均被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三家陪标公司各处罚金30万元。
“我以为只是找几家公司‘撑场面’,让投标流程‘看起来正规’,没想到这是犯罪!”——张某在庭审中的陈述
围标、陪标
不仅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可能让企业主面临刑事处罚。
二、法律条文解读: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与入罪标准
2.1 刑法核心条文:《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 主体:投标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招标人

  • 行为方式:

  • 投标人之间串通:如约定报价、轮流中标、陪标等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泄露标底、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等

  • 入罪关键:

    情节严重
2.2 “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是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修订后新增的情形,大幅降低了入罪门槛——即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违法所得,只要中标金额达标,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务争议点:借资质、挂靠与串通投标的边界
3.1 借资质投标是否必然构成串通投标罪?
实务中,企业常因自身资质不足,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即“挂靠”)。对此,需区分两种情形:
  • 若借资质方与出借方仅存在资质借用关系,未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则可能仅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政规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不构成刑事犯罪;

  • 若借资质方与出借方或其他主体串通投标(如出借方配合陪标、约定利益分成),则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借资质≠必然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可能成为串通投标的“工具”,增加刑事风险。
3.2 “陪标”的认定边界
陪标通常表现为投标人邀请其他主体参与投标,但后者不实质竞争(如故意报高价、不准备实质性投标文件)。实务中争议点在于:
  • 如何区分“正常投标”与“陪标”?关键看是否存在

    事前约定

    ——若投标人之间明确约定“一方中标、其他方放弃竞争”,则属于陪标;若仅是多家企业独立投标,即使报价有差异,也不构成串通。

  • 陪标主体是否需要实际提交投标文件?即使陪标方未实际提交文件,但与中标方达成串通合意,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3.3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串通投标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实务中需注意:
  • 若以单位名义实施串通投标,且利益归单位所有,则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若个人为谋取私利,利用单位名义串通投标,利益归个人所有,则可能构成个人犯罪。

四、企业合规建议:远离串通投标的刑事风险
4.1 建立招投标合规制度
  • 制定《招投标合规手册》,明确禁止围标、陪标、借资质等行为;

  • 对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强化风险意识。

4.2 规范投标流程
  • 独立制作投标文件,避免与其他投标人交流报价、技术方案等核心信息;

  • 拒绝参与“约定中标”“轮流中标”等口头或书面协议;

  • 谨慎对待资质借用——若确需合作,应签订合法的分包协议(而非单纯挂靠),并确保合作方独立参与投标。

4.3 应对调查的正确姿势
  • 若收到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通知,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避免自行作出不利陈述;

  • 配合调查时,如实提供资料,但需在律师指导下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企业主及项目负责人需明确:招投标活动的核心是“公平竞争”,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行为,都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合规经营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更是避免牢狱之灾的关键。
结语

围标、陪标、借资质等行为看似“行业潜规则”,实则已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在招投标活动中坚守法律底线,才能实现长期健康发展。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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