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全国办案)获赔:甲状腺癌,不达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

2026/08/10 09:21:01 查看1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当行业规则发生变动,已签订合同的投保人权益如何保障?近期,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代理的一起重疾险理赔案给出了清晰的司法回应。当事人某男士在确诊甲状腺癌后,保险公司以“2020年重疾新规已将Ⅰ期甲状腺癌划为轻症”为由拒赔。君审律所李鹏主任律师团队(成员包括夏越颖、肖园、乔辉、韩玉龙、赵晶晶、马嘉鸿等律师)介入后,成功帮助当事人在大庆市人民法院赢得诉讼,获赔11.5万元。

案件回顾:投保后的规则变动,风险由谁承担?

2021年,某男士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他确诊甲状腺乳 头状癌(Ⅰ期)并进行了手术。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认为该疾病已不属于重疾,仅属于轻症,由此“不达重疾标准”,拒绝按重疾保额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切割”行为,君审律师团队从法律效力位阶和合同履行原则上进行了有力驳斥。

第一,合同约定优先于行业指导意见。 君审律师指出,某男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重疾新规是行业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不能凌驾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之上。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最新行业规范为准”,否则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作出此类约定。

第二,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即便保险公司意图适用新规,也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清晰、无歧义的说明。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仅以弹窗告知保障范围“扩展到35种”,这种“报喜不报忧”的做法,客观上构成了误导。君审律师团队强调: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将甲状腺癌剔除出重疾范畴,实质上是一个重大的“免责”或“减责”条款,保险公司如此轻描淡写的告知方式,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

法院判决:保障投保人信赖利益,判决赔付11.5万

大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支持了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法院认为,某男士自2021年起连续投保,已对“甲状腺癌属于重疾”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保险公司的续保提示过于笼统,未能让普通投保人意识到保障范围已实质性缩减,未尽到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先合同义务和通知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不达标准”拒赔于法无据,判决其向某男士支付保险金11.5万元。这一判决深刻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再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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