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司法实践中,因“死因不明”或“死因争议”而引发的拒赔纠纷最为棘手。保险公司往往会以“非意外伤害”为由,将家属的理赔申请拒之门外。近日,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在山东省聊城市代理的一起成功案例,再次为这类案件的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范本。
本案中,某男士(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化名)在小区内行走时不慎跌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故。家属在处理后事后,依据某男士生前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某男士的直接死因为“脑出血”。保险公司主张,“脑出血”属于自身疾病范畴,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某男士的家属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他们深知亲人是在一次意外跌倒后离世的,却无法用专业的法律语言来反驳保险公司的理由。随后,家属找到了以处理保险纠纷见长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了李鹏主任律师团队。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保险法律服务、曾接受CCTV专访的全国性专业律所。在本案中,由李鹏主任领衔,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共同参与了案件的研讨与推进。其中,韩玉龙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之一,全程代理了本案的诉讼工作。
韩玉龙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精准定位了案件的法律突破口。他没有停留在与保险公司争论“脑出血是不是疾病”这一表层问题上,而是直击要害地提出了“近因原则”与“举证责任”两大核心议题。
韩玉龙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官阐明: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跌倒”与“脑出血”的因果关系。如果某男士是先因自身疾病(如脑溢血)发作导致跌倒,则死亡近因是疾病;但如果某男士是先意外跌倒,头部受到撞击继发脑出血,则死亡近因是意外。保险公司仅凭死亡证明上“脑出血”的字样就断言是疾病导致,属于逻辑上的以偏概全。
更为关键的是,韩玉龙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损失原因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支持赔付。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接到报案后明知死亡原因可能存疑,却没有及时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真相,导致关键证据灭失,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家属已经提交了“摔倒”的证据,尽到了初步证明义务,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男士的死亡必然由疾病导致。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跌倒”与“脑出血”的绝对因果顺序,而保险公司未尽到及时查勘定损及提示尸检的义务,应对死因无法查明的后果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的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5万元。
本案的成功代理,再次印证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在保险拒赔领域的专业实力。无论是面对“意外摔倒身故”还是“猝死不赔”等常见争议,君审律所始终以“专业、诚信、创新”为理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为全国各地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您也遇到类似保险拒赔问题,君审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