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电力施工触电伤亡——罪名定性辩护实现罪名变更

2026/08/10 14:06:08 查看14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场景特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同时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多个罪名,辩护关键在于准确区分罪名适用,争取最有利的定性。

案情回顾2025年9月,某电力公司在郊区进行高压线路迁改工程。项目负责人周某负责现场施工组织与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触碰带电线路当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接地保护装置、未在带电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未配备绝缘操作工具。同时,周某在明知部分安全防护设施未到位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进场作业。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周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并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复勘。经过对案件事实的逐一梳理,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定性争议——事故的直接原因究竟是“人的违规操作”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制的是“人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规制的是“物的状态”——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研究发现,本案中周某并未亲自违章操作,也未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全防护设施本身不符合国家规定——未设置接地保护装置导致工人触碰带电线路时电流无法导流,安全警示标识缺失导致工人未能识别危险区域。这些均属于“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范畴,而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更为关键的是,赵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94号(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确立的裁判规则。该案例明确指出: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罪出现竞合时,应当根据相关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行为来认定其罪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提供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为全面评价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其职责是组织施工和管理现场安全,并未亲自违反具体的作业规程;事故根源在于安全防护设施本身存在缺陷,这是“物”的问题,而非“人”的违章。

赵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从四个维度论证本案应定性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非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主体维度——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周某作为现场项目负责人,符合该主体要件;第二,行为维度——周某的行为表现为对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不足的疏于管理,而非在生产作业中违章操作;第三,法条关系维度——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系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在符合特别法条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第四,量刑维度——两罪法定刑虽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入罪逻辑更侧重于“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周某的实际过错程度更为匹配。

同时,赵律师并未止步于罪名定性辩护,还同步论证了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为后续量刑争取空间。

判决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变更起诉罪名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场景启示赵飞全律师在罪名竞合案件中展现出的精准定性能力,为当事人争取了最有利的诉讼结果。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绝非简单的文字游戏——两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归责逻辑上存在本质差异。赵飞全律师善于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入手,厘清“人的违规”与“物的缺陷”之间的界限,准确判断案件应适用何种罪名。在罪名竞合的情况下,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从“人”与“物”的精准区分,到指导性案例的娴熟运用,赵飞全律师在罪名定性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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