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私密分享案——非公开传播不构成“传播”获无罪

2026/08/10 15:12:19 查看31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2025年,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艺术总监陈某,因在十余人的私密艺术交流群中分享了一批含有露骨画面的实验影像作品,被群内成员举报。公安机关经鉴定,认定该批影像属于淫秽物品,且陈某曾向其中两位群友象征性收取“资料整理费”共计800元,遂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在侦查阶段即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会见陈某并全面阅卷。他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而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以及是否具备“牟利目的”的入罪门槛。

赵飞全律师提出双层辩护架构。第一层,从“传播”的构成要件入手。根据刑法通说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必须指向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具有向社会扩散的公共性。本案中,陈某的分享对象仅为固定小群内的十余位艺术同行,群内成员均系长期交流创作的朋友,分享范围极为有限、受众特定、且群内设有严格的成员准入机制,不具备向不特定人群扩散的现实可能性。赵律师调取了群聊记录、入群审核流程及成员证言,充分证明该群本质上是私密艺术讨论空间,而非公共传播渠道,故陈某的行为不满足“传播”的客观要件。

第二层,从“牟利目的”的认定标准进行补强。虽然陈某收取了800元,但赵律师举证证明该费用仅为资料整理的工本费,远低于市场同类艺术资料的价格,且收取对象仅限于群内两人,并非以营利为导向的公开售卖行为。依据两高《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司法实践,牟利目的要求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且主要的动机,本案中陈某的主要目的是艺术交流,收取小额费用不具备商业营利性,不能简单等同于“以牟利为目的”。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同类艺术展的公开资料、艺术评论界对该类实验影像的认可材料,辅助论证涉案内容的艺术探讨性质,但核心辩护逻辑始终紧扣“非公开传播”和“非牟利性”两大法律要件。在庭审中,赵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关于“私密分享不构成传播”的裁判要旨,有力地驳斥了公诉方的指控逻辑。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传播”对象特定、范围有限,不符合刑法中“向社会公众扩散”要求的辩护意见,同时认定800元费用不具有明显的牟利属性,最终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本案是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传播”与“私密分享”法律界限的典范之作。他未纠缠于鉴定结论的艺术性争议,而是直击本罪最核心的“公共性”和“营利性”两大支柱,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充分展现了其作为北京十大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定性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对于任何涉及非公开渠道、小额费用或艺术交流性质的涉案行为,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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