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张某涉嫌抢劫案——数额未达追诉标准获不起诉

2026/08/11 12:49:24 查看7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2025年,张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指控,张某在某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强行劫取财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逐项审查在案证据。在详细梳理案情后,赵律师发现案件存在一个关键问题:虽然抢劫罪本身没有最低数额的立案门槛,但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根据北京市的司法实践,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的,则涉及“数额巨大”的量刑升格问题。赵律师通过仔细核对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财物价值鉴定意见等多份证据,发现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存在重大疑问——部分财物的价值认定缺乏充分依据,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赵飞全律师随即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他首先指出,虽然抢劫罪是行为犯,但数额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对于数额存疑的部分应当坚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其次,赵律师结合在案证据,逐一对涉案财物的价值进行精确计算和严格论证,指出其中多件财物的价值认定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实际涉案金额远低于指控数额。赵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张某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极小,未造成人身伤害,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社会危险性低,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涉案财物价值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的数额档次,且张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不起诉。检察院最终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

作为北京十大抢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数额辩护中形成了系统的方法论:首先,严格审查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依据,对每一份鉴定意见、每一件财物的价值进行逐项核实;其次,对存疑部分逐一质证,坚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辩护原则;再次,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包括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提出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赵飞全律师是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累计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超1000起,在抢劫罪数额辩护、转化型抢劫、入户抢劫认定等细分领域均有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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