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酒后砸车损失超五万——赵飞全律师二审推动认罪认罚从宽改判

2026/08/11 13:20:42 查看6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旨在通过激励自愿认罪认罚实现司法资源优化和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然而,实践中一审法院未依法适用该制度、未给予相应量刑减让的情况时有发生。2026年河北某市一起酒后砸车案,正因一审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专业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二审辩护后成功改判,成为该领域的典型范例。

案件背景:酒后失控砸车,损失达五万一千余元

当事人林某系某公司普通职员,性格内向、无任何前科劣迹。因与同事长期存在工作矛盾,案发当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林某情绪极度低落,饮酒后失控,用路边砖块砸毁同事停放在公司院内的私家车辆。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车辆修复费用及贬值损失共计51700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某面临严峻追诉前景。

一审判决:认罪认罚未被采纳,判处实刑一年二个月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林某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给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然而,一审法院虽认定林某认罪认罚,却未在判决中充分评述该情节的法律效果,也未给予任何量刑减让,主要依据涉案金额51700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家属认为判决明显过重——林某系初犯偶犯、因工作琐事一时冲动、到案后始终认罪、家属已全额赔偿并获谅解——多重从宽情节未被考量,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委托:赵飞全律师精准锁定法律适用错误

林某在法定上诉期内委托北京专业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赵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团队,全面核实林某认罪认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从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到审查起诉签署具结书,再到一审庭审当庭确认,林某始终自愿认罪,无任何反复。同时,赵律师细查一审卷宗,确认一审判决书通篇未对认罪认罚情节进行评述,未说明是否采纳、为何不采纳,更未给予量刑减让,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在此基础上,赵飞全律师系统梳理了林某多重从宽情节:初犯偶犯、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浅、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连贯、家属全额赔偿51700元并获被害人书面谅解。赵律师在二审庭审中紧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从宽幅度,一审法院未依法给予减让,既不符合制度立法精神,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赵律师强调林某符合缓刑法定条件,一审判处实刑未能充分考量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

案件结果与案例评析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一审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改判从轻处罚。本案是北京十大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二审辩护的代表案例。赵律师指出,实践中部分一审法院过度聚焦数额本身而忽视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的量刑减让功能,其精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多次推动二审改判。本案成功改判,既为林某争取公正刑罚,也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中的实践力量,更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精准锁定法律错误、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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