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辩护空间
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刑事责任往往被低估。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是帮了点小忙”就不构成犯罪,实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追诉。北京十大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即便只是为他人犯罪提供辅助性帮助,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专业的辩护能够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购买手机卡引发的刑事危机
2024年底,沈某(化名)受他人指使,购买了两张不实名手机卡,用于协助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主犯利用该手机卡向多名被害人发送威胁短信,索要20斤黄金(价值约333万元)。因被害人及时报警,敲诈未能得逞。沈某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的“从犯+未遂”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经全面阅卷,确定了以“从犯+未遂”为核心的不起诉辩护策略。
沈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仅受指使购买手机卡,未参与威胁短信的编辑和发送,未与被害人直接接触,更未参与赃款分配
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因被害人及时报警,敲诈未能得逞
沈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赵飞全律师依据《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第五条,论证沈某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判决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沈某虽涉嫌敲诈勒索罪,但系从犯、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从犯+未遂”双重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的成功案例。北京十大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沈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的精准定位,结合未遂、坦白等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也再次印证了《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第五条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出罪功能——即便涉案金额巨大,只要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仍有机会争取不起诉。赵飞全律师强调,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次要、作用辅助、获利较少是认定从犯的核心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