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肖园律师(全国办案)成功获赔12万:疾病身故,既往症为由拒赔学平险

2026/08/12 09:13:14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学平险,全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是家长们为孩子在校期间购买的一份基础保障。然而,当意外与疾病不幸降临时,保险公司一纸“既往症”的拒赔通知,往往让悲痛中的家庭雪上加霜。本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一名正值青春年华的学生因突发疾病不幸身故,当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学平险理赔时,却遭遇了以“投保前存在既往症”为由的强硬拒赔。面对陷入绝望的家属与强势的保险公司,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肖园律师与高雪晴律师临危受命,通过缜密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在济南法院成功为家属争取到了12万元的全额理赔款。

案情回溯:花季少年骤逝,理赔申请遭“既往症”阻击

当事人系济南市某校在读学生,其家长连续多年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学平险,涵盖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障。天有不测风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严重疾病,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处理完后事,家属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等待他们的并非及时的救助金,而是一份冰冷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声称,经其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的一次体检报告中显示某项生化指标异常,且在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中有“腹痛待查”的就诊描述。保险公司据此认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与该“既往症”存在关联,遂依据保险合同中“投保前已有病史”的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争议焦点:“偶发症状”与“既往确诊”的法律边界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君审律师团队接手后迅速切入核心争议点。李鹏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既往症”在法律与医学上的认定标准。首先,法律上的“既往症”通常指投保前已被明确诊断、且长期持续治疗的疾病。而被保险人生前体检报告中的“指标异常”及“腹痛待查”,在医学上属于非特异性症状,并未形成明确的疾病诊断。保险公司将模糊的偶发不适强行解释为“既往症”,属于对合同免责条款的扩大化解释。

其次,肖园律师在查阅投保材料时发现,投保人在健康告知问卷中,保险公司仅询问了“是否曾住院治疗”及“是否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等严重疾病”,并未就“化验异常”或“偶发症状”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应当具体、明确,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告知义务。既然保险公司未就指标异常进行询问,投保人自然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此外,高雪晴律师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若主张“既往症”免责,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投保人存在未告知事项,更要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即身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过往的非特异性症状推断,并未提供任何医学鉴定或证据证明该症状与最终的致命疾病有任何病理上的关联性。

法院判决:采纳律师代理意见,捍卫投保人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病程记录、投保单原件及医学文献资料,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论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济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身故与其投保前的非特异性症状存在因果关系,亦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万元。这12万元的判决,不仅是对一个破碎家庭的经济慰藉,更是对保险公司滥用“既往症”拒赔行为的有力司法纠正。

专业护航:深耕保险法领域,为弱势群体发声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首家由CCTV专访的专业保险律所,始终致力于打破保险理赔中的信息壁垒。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带领下,夏越颖、肖园、乔辉、韩玉龙、赵晶晶、马嘉鸿等资深律师凭借对保险法及医学知识的双重精通,常年处理涉及“既往症”、“未如实告知”、“等待期出险”等疑难案件。君审律师提醒,面对不公拒赔,沉默是最大的伤害,依法维权才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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