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是我国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的恶性肿瘤之一,治疗周期长、费用高昂,医疗险本应是患者最坚实的后盾。然而广东省汕尾市的当事人确诊肺癌后申请医疗险理赔,却遭遇了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的拒赔。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与韩玉龙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与因果关系两大核心问题,成功为当事人在汕尾法院争取到了4万元理赔款。
一、案情回顾:肺癌确诊遭拒赔,“未如实告知”成挡箭牌
当事人系广东省汕尾市居民,数年前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险期间内持续缴纳保费。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当事人因持续咳嗽、胸痛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经CT及病理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肺恶性肿瘤(肺癌)。面对高昂的手术费和后续放化疗费用,当事人立即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投保前的一次体检报告中显示“肺纹理增粗”,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属于“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因此拒绝赔付,并拟解除保险合同。
二、律师策略:挑战“未如实告知”的适用条件
李鹏律师与韩玉龙律师接手案件后,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系统性审查。两位律师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在法律和事实上均难以成立。
第一,关于“询问范围”问题。韩玉龙律师在审查投保单时发现,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中,针对呼吸系统的询问为“是否曾患有肺炎、肺结核、哮喘等疾病”,并未具体询问“肺纹理增粗”这一影像学描述。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仅在保险人明确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告知义务。既然保险公司未就“肺纹理增粗”进行询问,投保人便不存在“未告知”的问题。
第二,关于“因果关系”问题。李鹏律师指出,即便投保人存在未告知事项,保险公司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还必须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严重影响”的因果关系。而“肺纹理增粗”是一种常见的非特异性影像表现,可见于正常人、吸烟者或轻度呼吸道炎症者,与肺恶性肿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病理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这一模糊的影像学描述与肺癌画等号,严重缺乏医学依据。
第三,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君审律师团队还核查了保险公司的核保与理赔时间线,发现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并未在法定的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拖延数月后才发出拒赔通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已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法院判决:认定拒赔不成立,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君审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保人所未告知的“肺纹理增粗”不属于保险人明确询问的重要事项,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与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已丧失解除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4万元。
四、君审提醒:面对“未如实告知”拒赔,依法维权是关键
君审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保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但绝非保险公司的“万能挡箭牌”。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询问必须具体明确,且必须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有权拒赔。遭遇此类拒赔时,投保人不应急于放弃,而应尽快寻求专业保险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