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因其高治愈率常被称作“喜癌”,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随意践踏理赔承诺。本案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当事人被确诊为甲状腺癌一期后申请重疾险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拒赔。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肖园律师与马嘉鸿律师精准出击,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因果关系抗辩”规则,成功逆转了局势,为大庆当事人争取到了6万元赔偿。
案情与争议:投保前的健康瑕疵,能否成为拒赔“免死金牌”?
当事人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后,前往医院进一步检查,最终经病理确诊为“甲状腺微小 乳 头状癌(一期)”。由于其投保的重疾险包含恶性肿瘤保障,当事人遂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显示其存在“甲状腺回声不均”,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主动告知这一情况。保险公司由此认定,投保人属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直接影响其承保决策,故下达了拒赔通知并计划解除保险合同。
律师破局:深挖“因果关系”与“询问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凌厉攻势,肖园律师与马嘉鸿律师首先确认了“甲状腺回声不均”与“甲状腺癌一期”在病理学上并非等同关系。律师指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且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有权拒赔。换言之,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未告知的甲状腺回声不均”直接导致或诱发了“甲状腺癌”的发生,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权威医学证据来论证这一点。
此外,马嘉鸿律师仔细审查了投保单的询问事项,发现保险公司仅询问了“是否曾因甲状腺疾病接受治疗或服药”,并未就“体检报告异常”进行明确询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保险人的询问应当具体明确,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承担告知义务。既然保险公司未询问体检异常,投保人便不负有主动告知的法定义务。
案件结果与意义
大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险保险金6万元。此案再次警示: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事后调查发现的“微小瑕疵”倒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更不能随意扩大询问范围,滥用合同解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