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民某女士自行投保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正常履行缴费义务。2024年初,某女士突发胸痛、胸闷、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紧急入院救治。经冠状动脉造影等一系列专业检查,医疗机构确诊其为严重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三支主要血管均出现严重狭窄,病情危急,必须即刻实施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否则存在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等致命风险。
某女士顺利完成搭桥手术,脱离生命危险,但本次疾病已造成心脏功能不可逆损伤,术后需长期规律服药、定期复诊监测病情,终身无法彻底康复。治疗结束出院后,某女士整理完整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记录等全套理赔材料,向投保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书,拒赔核心理由为:依据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术的重疾释义条款,某女士的病情未达到条款列明的全部硬性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标准,因此不予理赔。
该拒赔结果让某女士难以认同。从医学诊疗角度,其病情危重、手术为救命刚需,术后遗留永久性心脏损伤,完全符合大众认知中的重大疾病范畴。但保险公司仅以合同细化指标不达标为由拒赔,让她产生诸多疑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权理赔。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两点:一是保险合同中针对严重心脏病的精细化、专业化界定条款,是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二是当被保险人病情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重疾标准、诊疗行为具备救命必要性时,保险公司能否仅凭合同严苛指标,免除自身理赔责任。
围绕核心争议,本案从法律条文与医学事实双重维度展开充分论证,直击保险公司拒赔的不合理性:
一、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涉案限制性条款不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具体内容与法律后果;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涉保险合同对严重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术的赔付标准,设定了大量专业医学指标与限制性附加条件,内容晦涩、专业性极强,普通投保人不具备医学、保险专业知识,无法自主理解条款内涵及理赔限制。经查,保险公司在投保全过程中,未针对上述特殊限制性条款向某女士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解读、告知,未履行法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类限制理赔的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二、保险公司单方限缩重疾理赔范围,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存在争议时,优先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条款存在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
重疾险的核心保障目的,是针对严重危及生命、造成重大身体损伤与经济负担的疾病提供赔付。保险公司通过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对严重冠心病理赔增设多重严苛附加指标,变相限缩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免除自身核心理赔责任,属于不合理的免责限制。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需实施开胸搭桥手术、危及生命的严重冠心病,无疑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的狭义条款解释,明显违背重疾险的投保初衷与大众普遍认知,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认定。
三、被保险人病情已达到重疾实质认定标准,拒赔有违诚信原则
结合完整诊疗材料可知,某女士心脏三支主要血管狭窄程度均超75%,随时可能突发急性心梗、猝死,病情极具致命性。医疗机构基于救命刚需,为其实施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术后患者心脏功能受损不可逆,需终身服药、定期复查,身体状态与生活质量长期受疾病影响。
该病情的危重程度、治疗的紧急性、后遗症的永久性,均完全契合重大疾病的实质判定标准。保险公司脱离实际病情与诊疗事实,机械套用合同细化指标拒赔,片面缩小自身保险责任,违背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完整采纳上述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案涉疾病限制性赔付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法定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无效;同时,被保险人病情危重、手术救命的事实清晰,已达到重大疾病的实质标准,保险公司拒赔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案件普法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重疾险格式条款争议案例,为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投保、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打破了大众对“保险合同条款绝对化”的认知误区。
其一,保险合同条款并非绝对理赔依据,限制性格式条款存在效力瑕疵。很多投保人误以为合同白纸黑字的赔付标准不可突破,但事实上,保险公司单方增设的严苛理赔限制、专业晦涩的免责条款,若未提前向投保人充分告知、解读,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此类纠纷,不会机械照搬合同细化指标,而是结合患者真实病情、诊疗必要性、疾病危害程度综合判定,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
其二,面对不合理拒赔,投保人无需被动妥协。保险公司常利用普通消费者缺乏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短板,以“不符合合同条款”为由规避理赔责任。但重疾理赔争议存在合法维权空间,医生专业诊断、手术救命的必要性、疾病的永久性损伤等客观事实,都是推翻不合理拒赔的关键依据。
综上,广大消费者投保重疾险时,应主动关注合同中各类疾病的赔付标准、免责条款,重点留意严苛的限制性条件。遭遇无合理依据的保险拒赔时,切勿轻易放弃自身权益,可通过梳理诊疗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通过合法司法途径推翻不合理拒赔决定,维护自身保险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