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菏泽市民某女士(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涵盖“原位癌”等轻症疾病。2024年,某女士在年度体检中发现宫颈异常,经TCT及宫颈活检病理检查,被确诊为“宫颈上皮内瘤变2级(CIN2)”,医生建议并实施了宫颈锥切手术。某女士住院手术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约4.8万元。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轻症疾病理赔申请,主张CIN2属于原位癌范畴,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然而,保险公司的答复令她十分意外——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条款对“原位癌”的释义中明确将“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2”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CIN2不属于原位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
某女士感到十分困惑和委屈:医生明明告诉她CIN2就是宫颈的癌前病变,属于原位癌的范畴,为什么保险公司却说不在保障范围内?带着这些疑问,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CCTV专访的全国专业保险律所,常年在全国范围内处理大量保险拒赔纠纷案件,对重疾险中“原位癌”定义争议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顶尖专业保险律师团队带领下,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多位资深律师,对保险拒赔纠纷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熟悉法院对保险理赔案件的裁判关键点。
接受委托后,君审律所团队迅速梳理案情,精准锁定了本案的法律争议核心:保险合同将CIN2排除在“原位癌”保障范围之外,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围绕这一核心,君审律师团队从法律和医学两个维度展开了有力论证:
第一,从医学角度看,CIN2属于原位癌的范畴,保险公司将CIN2排除在保障之外,不符合临床医学的客观标准。
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妇产科权威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在临床医学上,宫颈上皮内瘤变(CIN)是宫颈癌的癌前病变,其中CIN2和CIN3被广泛认定为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属于原位癌的范畴。世界卫生组织(WHO)宫颈肿瘤分类及国际疾病分类(ICD)均将CIN2纳入原位癌的编码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原位癌进行定义时,将CIN2排除在外,与临床医学的客观认知存在偏差。被保险人按照通常理解,完全有理由相信CIN2属于原位癌,应当获得重疾险轻症保障。
第二,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君审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将原位癌的定义限缩为“仅限于特定范围、排除CIN2”,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该条款内容可能构成无效条款。
第三,保险公司未就CIN2除外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君审律师团队经审查发现,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对原位癌的释义中虽然提及了CIN2的除外内容,但并未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突出显示,在投保过程中也未就这一排除情形向某女士进行明确说明,使其知晓CIN2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该条款依法对某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将CIN2排除在重疾险原位癌保障范围之外,属于格式条款中限缩保险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该除外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某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定CIN2属于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责任并豁免后续保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4.8万元,并豁免其保险合同剩余期间的保险费。
这一案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尤其对于投保了包含原位癌保障的重疾险的女性投保人而言,值得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保险公司对原位癌的限制性定义并非当然有效。 在临床医学上,CIN2被公认为原位癌的范畴。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将其排除在外,属于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缩保险责任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排除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即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完全有理由依据临床医学的通常理解主张CIN2属于原位癌保障范围。
其次,CIN2作为宫颈癌前病变,尽早发现和治疗至关重要。 CIN2通过锥切手术等治疗手段可以取得良好的预后,但这一治疗过程同样给患者带来了经济负担和健康焦虑。重疾险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保费豁免功能,正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的经济支持和持续保障。保险公司不应通过对原位癌定义进行不合理限缩来规避保障责任,法院的裁判导向也反映了对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立场。
对于广大女性投保人而言,在购买包含原位癌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时,应仔细了解合同中关于原位癌的具体定义和排除情形,尤其注意CIN2、CIN3等常见宫颈癌前病变是否在保障范围内。在遭遇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时,不应轻易放弃维权。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系统论证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通过关于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效力等法律问题的系统论证,往往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扭转不合理的拒赔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