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某局为履行菲律宾某河疏浚项目,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及施工合同》,租赁多艘船舶到菲律宾作业。合同约定船员的签证由某局代办。陈某作为物流公司的授权代表人,负责传达某局的指令、收集船员护照等材料。后因部分船舶在途中遭遇台风受损,船员未能按时到达,签证过期。2023年,公安机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陈某等18人被刑拘。陈某的家属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合同履行行为不构成犯罪。陈某的行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签证由某局办理,陈某有理由相信央企能办妥手续。
第二,无组织故意。陈某从未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他只是传达指令、递交材料,属于辅助行为。
第三,从立法原意分析,《刑法》第318条打击的是‘蛇头’行为,而陈某没有营利目的,也没有帮助他人偷渡的故意。
第四,关键证人未到案。某局的赵经理、韩部长等直接下达指令的人员尚未接受调查,案件事实不清。
第五,涉案人员均持有合法护照,首次出境时签证由某局办理。后续签证过期是因疫情等客观原因,陈某已如实报告。”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全案18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罕见的全案18人不起诉案例。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从主观故意缺失、合同履行行为不构成犯罪、证据链不完整三个层面展开论证,成功实现了全案无罪化处理。本案充分说明,正常商业合同履行行为不应被轻易刑事化,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