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的某男士,其家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被以“电动二轮车无驾驶证”为由拒赔。在君审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他最终成功获赔4万元。
福建漳州的某男士,其家人此前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某日,其家人驾驶电动二轮车外出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身故。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某男士悲痛不已。处理完后事后,他想起家人曾购买过意外险,便整理好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其并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面对这一结果,某男士感到难以接受。他咨询了多位朋友后,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是CCTV专访的全国首家专业保险律所,在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资深保险专业律师,常年处理大量保险拒赔案件,在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接案后,君审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某男士提供的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投保过程材料及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律师团队重点审查了三个方面:一是事故中所涉及的电动二轮车在法律上是否被明确认定为“机动车”;二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三是该免责条款在本案中是否应当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君审律师团队围绕“电动二轮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等核心争议点,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指出:首先,事故中的电动二轮车在行政管理上通常被归类为非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将其定义为“机动车”,保险公司以此为由适用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缺乏合同依据。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此外,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本身,而非被保险人的驾驶资格问题,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完全免除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以“电动二轮车无驾驶证”为由拒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男士意外险保险金4万元。
拿到判决后,某男士表示,这笔赔款虽然数额不大,但对家庭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安慰,也让他相信法律能够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主任律师表示,“无证驾驶”是意外险和寿险中常见的免责条款之一,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常扩大适用范围。特别是针对电动二轮车、电动自行车等日常代步工具,是否属于“机动车”在法律和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未作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在遇到类似拒赔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一家专注于保险法律服务的专业律所,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处理上万起保险理赔纠纷咨询,代理近千件保险拒赔和理赔案件,涵盖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学平险、雇主责任险等多个险种,以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投保人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