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往往涉及复杂的共同犯罪关系。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
典型案例: L某某(化名)先后任某地信用联社主任、某商业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担保及项目取得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总计收受贿赂9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L某某系主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建议量刑7至8年。L某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认定共同犯罪中L某某的地位和作用时存在偏差。赵律师通过调取证据,证明本案的贷款系由理事长Z某主导,Z某起主要作用,L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辩护词核心观点指出:Z某是该笔贷款进入贷款程序的发起者,具有“一票否决权”,L某某作为“外来户”,在管理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此外,L某某具有自首、部分退赃、坦白、一般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L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较一审建议的7至8年大幅减轻。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把手”从犯认定成功减轻改判的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还原职务层级和指示关系,成功证明L某某系从犯。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通过职务层级、决策权限、实际作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从犯地位,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