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长期存在销售费用畸高、虚开发票风险突出的问题。部分药企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销售返利等,成为税务和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2025年,北京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立案。起诉书指控孙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0余份,票面金额合计1200余万元,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
孙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聘请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仔细阅卷后,敏锐地发现虚开发票数额认定存在多处争议。赵律师逐笔核对每一张涉案发票,发现其中部分发票所对应的业务真实存在——公司确实购买了相应服务或商品,只是开票方与实际服务提供方不一致,属于“代开”而非“虚开”。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数额核减意见,逐项列明争议发票及其对应的真实业务证据,包括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服务记录等。赵律师指出,对于有真实业务基础的代开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不能简单将所有发票一律计入虚开数额。
此外,赵飞全律师还提出:孙某公司系实体经营企业,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真实业务中无法取得合规票据的部分支出,主观上并非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公司已主动补缴全部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数额核减意见,将虚开发票数额从1200余万元核减至800余万元。结合孙某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最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一结果远低于原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本案再次印证了赵飞全律师在虚开发票罪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不仅善于从宏观层面把握案件的定性问题,更能在微观层面逐笔核减犯罪数额,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