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放贷入罪的法律框架
2026年,四部门联合宣布放高利贷正式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须同时满足多个要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放贷、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对象、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
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在非法放贷类案件中,精准把握“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构成要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
二、典型案例:某民间借贷纠纷演变为非法经营罪案
在一起非法放贷案件中,当事人钱某(化名)被指控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认为钱某未经批准向多人发放贷款,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钱某家属委托了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逐笔梳理了钱某的全部放贷记录。通过细致审查,赵律师发现当事人大部分放贷对象均为亲友和熟人,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
同时,赵飞全律师还重点审查了放贷频次问题。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才可能达到“经常性”标准。赵律师通过时间线梳理,证明当事人的放贷频次未达到“经常性”的法定标准。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还指出,新的解释要求必须综合考量实际利率,而非只要未经批准就一概入罪。
三、辩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指出:“非法放贷入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限制,并非所有高利放贷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应当精准把握每一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
四、非法放贷案件的辩护要点
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在代理非法放贷案件时,重点审查以下辩护要点:
第一,当事人是否确实“经常性”放贷——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才可能达到“经常性”标准。
第二,放贷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对象”——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放贷,则不满足该要件。
第三,实际利率是否过高——必须综合考量实际利率,而非只要未经批准就一概入罪。
赵飞全律师强调,非法放贷案件的核心在于“经常性”和“不特定对象”两个要件的认定,辩护律师必须从这两个维度精准发力,才能实现有效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