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代工类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能否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假冒产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北京十大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在一案中成功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为由,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案情回顾: 孙某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为某外贸公司提供代加工服务。后该外贸公司因涉嫌生产假冒“ADIDAS”服装被查,孙某作为加工方,被指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涉案金额达150余万元。
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无罪辩护策略。辩护的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缺失。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孙某与外贸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加工合同、订单等证据,向法庭清晰展示了:孙某仅负责按订单要求的款式、数量进行加工,所有商标标识、吊牌均由外贸公司提供,且外贸公司向其出示了看似正规的品牌授权书。孙某作为小型加工厂负责人,有理由相信该笔订单是合法授权生产。赵飞全律师据此指出,孙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其加工的服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缺乏犯罪故意。同时强调,孙某仅赚取合法合理的加工费,其经营模式长期规范,本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其“被蒙蔽”的合理怀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特别是未能证明孙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最终判决孙某无罪。
作为北京十大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律师通过深入挖掘客观证据,还原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成功论证了其不具备“明知”的犯罪故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律师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审查委托方是否提供了合法手续、加工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