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大争议焦点。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共场所猥亵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不当接触。赵律师首先准确区分了“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的法律界限。根据刑法理论,“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高选择刑期——基本量刑区间为6个月至5年,从重就是在区间内偏高判处;而“加重处罚”则是进入更高一档法定刑区间——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直接5年起判。从重不改变量刑区间,加重才改变区间。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着重论证:并非所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猥亵行为都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情节。“当众”要求行为发生在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能在场、能够感知的场所,且行为具有公然性。如果场所虽属公共场所但案发时实际无人、行为不具有公然性,则不应适用加重条款。
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赵飞全律师成功将案件锁定在基本量刑幅度内,避免了当事人因“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认定而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辩护策略充分体现了赵律师对强制猥亵罪法律适用的深刻理解。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处理可能涉及“情节恶劣”认定的案件时,应当准确区分“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如果控方主张“情节恶劣”成立,律师应审查相关从重因素是否真正达到了加重处罚的严重程度。如果行为虽有从重因素但尚未达到恶劣程度,应充分论证应当适用基本量刑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