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体意外险的理赔实践中,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生效时间,往往是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常以事故发生在新增被保险人保障生效之前为由拒绝赔付,但生效时间的认定并非仅仅依据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批单日期。近日,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云南省广南县的意外险拒赔案件,帮助当事人某男士的家属顺利获赔16万元。
某男士是云南广南某施工企业的员工。2023年初,该企业为其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险。2023年3月,因工作需要,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新增某男士为被保险人的申请并缴纳了相应保费。在提交增员申请后的次日,某男士在施工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身故。事发后,某男士的家属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虽然企业已提交增员申请,但保险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尚未完成,批单上载明的生效日期晚于事故发生的日期,因此认定事故发生时某男士尚未被纳入保险保障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事故。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某男士的家属感到悲痛且无助。他们认为企业已及时提交增员申请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不应以内部流程滞后为由拒绝赔付。在多方咨询后,家属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是CCTV专访的全国首家专业保险律所,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汇聚了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多名资深保险法律专家。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对案件的投保流程、保费缴纳记录、增员申请提交时间及保险公司的批单文件进行了详细审查。
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在团体保险的增员操作中,投保人已提交增员申请并缴纳了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也已收到该申请,应视为双方就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事宜达成了合意。保险公司单方内部审批流程的时间安排,不能作为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理由。本案中,某男士所在的企业已在事故发生前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增员申请并缴纳了保费,保险责任理应从申请提交并缴费之时起算,而非以保险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日期为准。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向法庭证明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当之处。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保障未生效”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的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6万元。
该案的成功获赔,不仅为某男士的家属在悲痛中带来了经济上的慰藉,也再次提醒广大投保人和受益人:面对保险公司以“保障尚未生效”等理由拒赔时,不应轻易放弃,专业的法律帮助往往能够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深耕保险拒赔纠纷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处理了大量意外险、团体意外险等理赔争议案件,熟悉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