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纠纷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高频理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未告知事项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保险公司方可据此拒赔。近日,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河南省郑州市的重疾险拒赔案件,帮助甲状腺癌患者某女士成功获赔10万元。
某女士于2019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3年初,某女士在例行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异常,经进一步检查后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中发现,某女士投保前曾有过一次因感冒就诊的记录,其中提及“咽部不适”,保险公司认为某女士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该情况,并据此认定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对重疾险理赔作出了拒赔决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某女士感到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投保前的那次就诊仅为普通感冒,与此次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并非故意隐瞒。在多方咨询后,某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是CCTV专访的全国首家专业保险律所,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汇聚了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多名资深保险法律专家。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审查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内容、某女士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以及本次甲状腺癌的病理诊断资料。
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应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本案中,某女士投保前因感冒就诊的记录中提到的“咽部不适”,属于常见的上呼吸道感染症状,与甲状腺癌之间在医学上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该未告知事项既非重大过失,也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君审律师团队的专业论证和有力沟通下,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同意向某女士支付重疾险保险金10万元。某女士在较短时间内顺利收到了赔付款项。
该案的成功获赔,不仅为某女士的治疗和生活提供了及时的经济保障,也再次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但对于与保险事故无关的轻微就诊记录,遇到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时,也不必轻易放弃。专业的法律帮助往往能够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深耕保险拒赔纠纷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处理了大量重疾险、医疗险等理赔争议案件,熟悉各地法院和保险公司的裁判与核赔思路,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