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系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且根据其认知能力无法知道产品系伪劣产品,则不构成犯罪。
案件背景: 2025年10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钟某经营的社区副食经营店内抽检白酒样品,经鉴定酒精度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伪劣产品。钟某通过网络平台购进白酒50箱,已售30箱,剩余20箱被扣押,涉案总金额17500元。侦查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赵律师聚焦三大核心辩点:
第一,主观故意缺失。经核实,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产品质检能力,进货前已严格核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质检报告等全套合规手续,供货商资质齐全。钟某主观上完全不知晓涉案白酒为伪劣产品。
第二,鉴定意见程序违法。抽样送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刑事取证规范对样品进行全程封存、留痕记录,抽样笔录无钟某签字确认,检测机构缺少完整的资质存续证明。
第三,涉案金额计算错误。已售30箱中有10箱属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存疑不起诉”案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是核心构成要件。赵飞全律师通过精细化阅卷,精准锁定了证据链的致命瑕疵和主观故意的证据缺失,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之一,在证据审查和程序辩护方面的深厚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