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两个核心要件。北京十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在一起被索贿案件中成功论证了被动被索贿与主动行贿的本质区别,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不起诉。
钟某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在商业合作过程中被合作方工作人员索要财物。侦查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钟某立案侦查。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赵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第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两个核心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行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通过给付财物获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第三,钟某系在被动被索贿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与主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本质区别。
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本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核心构成要件,成功论证了被动被索贿与主动行贿的本质区别。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的案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涉案款项的性质应当严格区分——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费用的,与行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不应计入行贿数额。作为北京十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