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利用小微企业主急于融资的心理,以帮助融资为名收取各类费用,实则根本没有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北京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刘某贵出资购买空壳融资公司,伙同他人以帮助融资为由收取客户考察费,客观上没有帮助客户成功办理一笔融资业务,最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北京十大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办理融资类合同诈骗案件时,始终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在一起涉案金额达3500万元的特大融资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李某(化名)被指控以虚假的融资项目骗取多家企业投资款。赵飞全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发现,李某的公司确有真实的融资项目和相应的资产支撑,部分资金确实用于项目运营,仅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项目未能如期推进。
赵飞全律师指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凭损失结果客观归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合同诈骗罪处罚。
在融资合同诈骗案件中,赵飞全律师总结出五大辩护要点:第一,审查资金是否主要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审查是否存在挥霍、逃匿行为;第三,审查是否因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第四,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约行为;第五,审查行为人案发后是否积极协商还款。若资金主要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仅因经营不善无法返还,无挥霍、逃匿行为,即应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