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胶囊
知险律所提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否合理,需先看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就乙肝携带史进行了具体询问,以及投保人未告知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若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或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且该事项与心梗发生不存在严重影响,则拒赔有可能不成立。但若投保人属于故意隐瞒,即便既往病史和心梗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也有可能拒赔。
这篇内容适用于什么情况
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定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告知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费;因重大过失未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费。
哪些情况不能直接套用
不适用于概括性询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概括性条款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判断这个问题,要看哪些关键点
关键争点:是否构成故意不告知
知险律所分析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未告知乙肝携带史是否构成故意。若投保人明知存在该病史且故意不填写,即便乙肝与心梗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仍有可能拒赔;若属于重大过失未告知,则需要评判该未告知事项对心梗发生是否存在严重影响。
关键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04‑24|第十六条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支持不同结论的事实分别是什么
支持投保人的事实:未明确询问或属于概括性询问
地方法院 XX 号二审判例观点:部分条款属于概括性询问,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投保前已经确诊相关病症,不足以认定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反向事实:明确询问且投保人明知相关情况未告知
地方法院 XX 号再审判例观点:体检异常记录,如果会对承保、费率调整产生影响,则有可能被认定属于需要告知的事项。
知险律所如何审查这个问题
审查顺序
知险律所建议按以下顺序审查: 第一步,确认投保单是否明确询问乙肝携带史; 第二步,若未询问,则投保人无需对此事项进行告知;若已经询问,判断未告知行为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第三步,如果属于重大过失,评估未告知事项和心梗发病之间是否存在严重影响; 第四步,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拒赔解除合同,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下一步动作
下一步行动
知险律所建议投保人收集整理材料:投保单及健康告知书、既往乙肝检查及转阴记录、本次心梗住院病历、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书面要求保险公司说明拒赔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列明具体询问内容、未告知事项。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知险结论与边界
本文基于有限样本案例,不对个案结果作出预测。最终处理结果,需要结合投保单内容、未告知事项性质、和疾病之间关联性综合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