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养老集资诈骗案辩护成功:涉案近30万,为中层参与者争取缓刑

2026/09/23 11:19:34 查看2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情介绍

本文已对全部内容做脱敏处理,隐去所有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层级化团伙养老集资诈骗案件,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团伙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通过注册合法公司作为对外经营的“合法外壳”,以家电销售、定期返利为虚假宣传噱头,面向社会不特定老年群体公开吸纳资金。在后续无法兑现本息兑付承诺后,直接采取关门停业、失联跑路的方式,永久占有被害人资金,属于犯罪模式成熟、链条完整的养老诈骗案件,是司法机关重点从严惩治的范畴。


该团伙组织架构完整,层级划分清晰,人员分工明确,整体分为核心主犯、骨干管理层、中层带队人员、基层业务员四个层级。其中陈某是团伙实际控制人,也是本案首要主犯,全程主导诈骗项目的策划与运营,负责犯罪模式设计、资金归集支配、全员招募管理、业绩提成结算等核心工作,是整起犯罪的发起者和最终获益者。张某、黄某、陆某三人为团伙核心骨干人员,分别挂名公司法人、监事等工商职务,主要负责落地公司经营资质、维系线下门店日常运营、协助主犯统筹团队事务,是团伙能够长期稳定实施集资诈骗的关键支撑人员。


20242月,该团伙通过注册实业公司搭建合法经营外衣,开设线下实体门店作为引流据点。通过派发宣传单、电话外呼等方式,精准邀约60周岁以上的老年群体到店参与活动,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较弱、易轻信福利活动的特点,以免费赠送鸡蛋等小礼品拉近关系、获取信任。后续推出多档位家电投资认购方案,对外虚构保本保息、按月返利、到期还本的高额回报规则,对外宣传客户缴纳3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金,即可免费领取对应档位家电并享受定期返利。但实际交付的家电均为低价劣质产品,实际价值与客户缴纳的资金差距悬殊。为规避监管、隐匿资金轨迹,团伙全程采用现金交易,所有成员均使用化名开展工作。


20245月初,因团伙没有真实经营性收入,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兑付到期本息,团伙全员直接关门停业,切断所有联系方式跑路,最终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委托人赵某,是该团伙的中层业务带队人员,属于典型的次要、辅助参与者,全程被动参与涉案活动,不掌握任何核心犯罪权限。赵某经由主犯陈某招揽入职,岗位职责仅局限于前端业务推广层面,主要负责招募、管理基层业务员,带队开展客户引流、老人接待、项目宣讲等辅助性工作。


本案涉案金额、受损人数及个人获利的事实清晰,证据固定完整。全案共计39名老年被害人被骗,团伙累计吸收公众资金29.16万元,案发前累计向被害人返还返利资金2.15万元,实际造成众多老年群众的重大财产损失。

 

案件难点

其一,本案司法规制尺度严格。案件属于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养老集资诈骗,直接侵害弱势群体财产权益,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属于司法专项重点整治范畴,相较于普通集资诈骗案件,缓刑适用的审查标准更为严苛。

其二,当事人身份存在量刑拔高风险。当事人属于团队中层带队人员,区别于普通基层业务员,在实务裁判中存在被认定为积极参与人员、加重评价犯罪作用的可能性,主从犯地位的精准认定难度大,量刑降档空间十分有限。

其三,团伙共犯量刑评价趋于整体化。司法机关审理团伙犯罪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全案整体危害结果综合评判,容易忽略个别中层参与者被动参与、作用辅助、获利较少的个体情节,仅依靠常规辩护很难实现量刑差异化处理,当事人面临较高的实刑风险。

 

控辩交锋与法院裁判逻辑

公诉方指控意见

公诉方庭审举证完整,事实链条清晰,提交了赵某的身份信息、无前科记录、到案经过、团伙分工材料、被害人受损清单、资金核算凭证、同案裁判文书等全套在案证据,举证程序合法、证据来源合规。公诉机关结合在案证据指控,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团伙非法集资活动,面向社会不特定老年群体实施集资诈骗,其所辖团队对应的涉案金额为16.8万元,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核心辩护思路

辩护方对本案定罪事实、涉案金额没有异议,尊重案件定性,将辩护重心完全聚焦于量刑从宽与缓刑适用层面,依法开展质证、举证及辩论工作。


质证过程中,我方结合全案证据逐一核对、针对性提出抗辩意见,明确现有卷宗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参与了犯罪策划、资金归集支配、门店运营管理、后期失联跑路等核心犯罪环节,能够客观印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辅助推广工作,犯罪作用次要、参与程度较浅。


同时,辩护方当庭提交退赃缴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补强证据,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佐证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悔罪、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法定从宽情节,证实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完全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及缓刑适用的基础条件,不存在任何从重处罚的个体事由。

 

法院审理观点

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核查全案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实务裁判尺度,依法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核心从宽辩护观点。法院审理评判认为,本案虽属于侵害老年群体的集资诈骗案件,具备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刑罚裁量应当始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格区分各被告人的层级地位、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及悔罪表现。


结合在案全部证据,当事人在团伙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的从宽处罚规定;同时其具备主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挽损、系初犯偶犯等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获利金额较少、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罪危险,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法定条件,据此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作出的裁判结果完全贴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赵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罚金已全额缴纳)。

 

案件总结

通过本次养老集资诈骗案件的全程辩护,我对团伙金融类犯罪的实务裁判逻辑有了更细致的体会。实务中,司法从严政策并不代表不存在任何从宽空间,关键在于律师能否精准拆解团伙罪责结构,跳出全案整体危害的评价惯性,聚焦当事人的个体事实与法定从宽情节。多数中层参与者都是被动从业、轻微获利,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低于核心主犯。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就是依托明确的法律依据、立足卷宗细节,把当事人的从轻事实逐项固定、合规呈现,通过精细化、规范化的辩护工作,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帮助当事人争取贴合个案实情的公允裁判。

 

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专注处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团伙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深耕金融类犯罪辩护细分领域,熟悉此类案件的定罪标准、司法政策、量刑规则与缓刑适用裁判尺度,熟练掌握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审全流程辩护实务。执业中坚持精细化、规范化、实战化的辩护思路,擅长拆解多层级团伙犯罪架构,精准区分主从犯的犯罪地位,善于挖掘自首、坦白、退赃挽损、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托类案检索、精准质证、良性检法沟通等专业方式,突破从严类案件的量刑困境。

 

此类案件实务常见问答

问题一:只是在诈骗团伙里打工、赚一点提成,也会被认定为重罪集资诈骗吗?

律师解答:实务中并不会单纯以“参与打工”就直接作出重判,关键要看个人的参与程度、是否知晓诈骗模式、有没有参与核心犯罪环节。集资诈骗罪虽然属于金融重罪,但司法裁判始终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当事人只是受他人招揽入职,仅负责简单推广、接待工作,不参与平台策划、资金收取和支配,个人获利微薄,在整个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即便罪名最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等从轻情节,依然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不会因为团伙整体涉案严重,就对底层、中层普通务工人员一概重判。

 

问题二:跟着团伙参与集资诈骗,怎么样才能不被判实刑、争取缓刑?

律师解答:想要争取缓刑,核心就是剥离个人的主要责任,凑齐全部法定从轻情节。首先要厘清自己在团伙里的真实角色,只要不是组织者、决策者、资金掌控者,仅属于辅助参与人员,就可以依法认定为从犯,大幅降低量刑基础。其次,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坦白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非常关键的从轻条件。最后,主动全额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弥补对应的财产损失,能够极大降低司法机关的惩戒力度。对于主观恶性小、被动参与、获利少、无前科的涉案人员,在多重从轻情节叠加的情况下,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能够成功规避实刑。

 

问题三:养老诈骗属于严打案件,是不是基本上没有缓刑的机会?

律师解答:并不是这样。养老诈骗确实是司法重点严打的案件类型,整体裁判尺度偏严,但“严打”不代表“一律实刑”。司法审判依旧坚持个案区分、宽严相济,只会对主导犯罪、恶意敛财、拒不悔罪的核心主犯从严重判。对于被动加入、层级较低、获利较少、参与度浅的普通涉案人员,只要具备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这些从轻情节,能够证实自身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低、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法院依然会依法从宽处理、适用缓刑。本案就是养老严打案件中,中层参与者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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