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贵重金属与骗税复合案:牵连犯认定误区下的轻罪辩护实操——广信君达林智敏

2026/09/23 11:20:45 查看1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全貌说明

本文已完成全流程脱敏处理,所有办案机关名称、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具体地域信息均已隐去,仅保留核心法律事实与辩护逻辑。


这是一起涉案人数达十六人的特大跨境经济犯罪团伙案件,团伙组织架构层级清晰,上下游作案链路完整,连续多年持续实施违法活动,同时触及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两类重罪,无论是涉案总规模、持续时间还是造成的危害后果,都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属于司法机关重点从严打击的跨境经济犯罪范畴。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该团伙搭建起一套高度产业化的黑色作业流程:为绕过海关监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核查,专门采购高纯度黄金作为核心原料,经过简单的物理加工后,将黄金构件密封隐藏在高性能导线、音频解码器等民用电子产品内部,完全改变货物的外观属性,伪装成普通外贸商品准备申报出口。


团伙通过实际控制多家空壳出口公司、搭配合作关联代理机构的方式,虚构完整的跨境贸易背景,伪造购销合同、报关文件、物流凭证,以普通电子产品的品名向海关申报出口,批量将黄金非法走私运抵香港。货物送达境外后,由团伙指定人员拆解设备、分离出黄金,结合实时国际金价的波动择机销售变现,拆解后剩余的空白基板、零配件等物料,再通过关联中转渠道回流境内,重新投入下一轮伪装生产,形成闭环式的循环走私模式。


与此同时,团伙精准利用出口退税体系中“原材料成本占比”的相关规则,通过抬高回流配件的申报价格、人为调整黄金与普通配件的票据成本比例、虚增产品整体货值等方式,刻意贴合出口退税的资质门槛,批量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套取大额国家财政资金。经司法机关最终核定,全案累计走私黄金达3000千克,整体货值超过8亿元,既遂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11亿余元,另有千万余元的骗税金额因案发被司法机关及时阻断,属于犯罪未遂,该团伙的行为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黄金监管秩序与出口退税制度,造成双重重大损失。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在罪数规则的适用上,传统裁判思路普遍认为走私行为和骗税行为存在时空关联就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但本案最终突破了这一惯性认知,明确两类行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针对不同被告人的庭审辩解,梯度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全案的精细化层级量刑。

 

办案难点与辩护路径

核心案件难点

双重重罪叠加,走私贵重金属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涉案金额均已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法定量刑起点极高,当事人面临的重刑风险十分突出。


普遍存在法律适用误区,实务中经常机械套用涉税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将仅存在时空关联的走私、骗税行为直接认定为牵连犯,一旦该认定成立,当事人的量刑区间将被完全固化,可争取的从轻空间被大幅挤压。


十六人大型团伙案件中,司法机关容易采用整体归责的审理思路,笼统评价所有团伙成员的罪责,很容易忽略底层辅助人员的行为独立性和层级差异,导致从犯地位难以得到精准认定。

 

针对性辩护策略

首先,在罪名的关联剥离层面,全面梳理当事人的所有涉案行为轨迹与岗位权责,全力切断其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事实关联,对当事人从未实施、不知情、未参与的骗税链条事实,坚决不予认可。通过调取固定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仅参与境外黄金拆解、辅助物流对接等走私末端的辅助性工作,全程没有接触虚开发票、调整成本配比、申报退税、资金套现等任何骗税核心环节,从事实层面彻底排除当事人与骗税罪名的绑定,成功为当事人摘掉重罪罪名,仅保留单一的走私贵重金属罪,从根源上降低量刑的基础基数。


其次,在团伙地位与罪责划分层面,全程针对性地梳理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实际作用,压低其层级定位,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全员整体追责、作用基本相当”的指控逐一质证反驳。通过梳理团伙的出资记录、决策流程、利润分配规则、岗位权限边界,明确当事人既无出资份额、也不参与策划指挥、更不参与利润分成,只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的底层辅助人员,坚决否定对其团伙骨干、核心参与者的不当评价,完整凸显其从属、次要的从犯地位,剥离其不应当承担的团伙整体罪责。


最后,在事实自认与量刑情节把控层面,严格遵循“该认的如实供述、不该认的坚决抗辩”的原则。对于当事人实际参与的辅助性事实,主动引导其如实供述,保留完整的悔罪从宽情节;对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笼统归责、拔高当事人地位、不当叠加关联罪责的不实指控,全部依法提出质证意见,拒绝当事人被动认罪、超额承担不属于自身的刑事责任。

 

庭审质证与裁判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思路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采用全案整体归责的指控逻辑,没有区分各被告人的独立行为边界和层级作用,对本案当事人游某存在拔高评价、超额追责的问题。结合全案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的整体涉案体量,公诉机关提交了完整的报关单、退税凭证、资金流水以及团伙整体运作的全链条证据,主张本案走私行为与骗税行为相互配合、时空高度重合,应当整体评价犯罪行为,统一追究团伙所有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多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公诉机关直接撤回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对全案人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意见,没有对游某仅参与部分走私辅助行为、完全未涉足骗税环节的独立事实作出单独区分认定,整体指控呈现出笼统化、一体化追责的特征。

 

辩护方质证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笼统归责、拔高当事人地位的指控逻辑,辩护方始终延续“精准剥离罪责、区分个体行为边界”的核心辩护思路,开展分层质证与专项举证:

其一,坚决反驳罪名关联的不当指控,对当事人参与、知情、配合骗取出口退税的不实关联事实全部不予认可,通过岗位工作记录、参与时间节点、实际工作内容等证据,完整证明当事人仅从事走私末端的辅助事务,从未接触退税方案筹划、票据价格调整、退税申报等核心环节,从证据层面彻底切断当事人与骗税罪名的绑定,坚决不认可两罪关联的叠加归责逻辑。

其二,针对性反驳公诉机关“全员作用相当”的整体指控,通过比对团伙出资记录、决策文件、指挥链条、利润分配明细,抗辩当事人无出资、无决策权、无获利权限,不属于团伙核心人员和骨干成员,坚决否定对其核心地位的不当评价,明确其从属、被动的辅助人员定位。

其三,在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上,坚持选择性自认、合理抗辩的原则,仅对自身实际参与的轻微辅助事实如实供述,对拔高罪责、不当扩大行为范围的指控依法提出抗辩,证明当事人仅对超出自身责任的争议事实存在异议,并未否认自身参与的核心犯罪事实,依法仍然可以适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法院最终裁判意见

首先,法院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罪名剥离质证观点,明确区分全案双重犯罪行为与被告人游某的个体行为范围,确认游某没有任何参与骗税的行为,也不存在对应的主观认知,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仅以单一走私贵重金属罪对其定罪处罚,杜绝了超额罪名归责的问题。


其次,法院认可了辩护方提出的区分团伙层级、区分主次作用的辩护意见,否定了公诉机关全员同等追责的指控,明确当事人在团伙中不具备主导作用、没有核心权限,仅被动参与辅助性工作,属于典型的次要从犯,不适用骨干、核心人员的加重量刑标准。


最后,法院梯度化认定了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充分考量当事人提出抗辩的仅为拔高其罪责的争议事实,并非否认自身参与的核心犯罪事实,依法保留了审判阶段的从宽处罚空间,结合游某行为范围有限、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个体情节,在同层级人员的量刑区间内作出了最轻处罚,完全实现了个案的罪责刑相适应。

 

最终判决结果

本案当事人游某属于团伙普通员工层级,最终仅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单独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全案同层级涉案人员中获得的最轻判决结果。

 

案件办理总结

这类特大跨境经济重罪案件的辩护核心,从来不是全盘推翻客观涉案事实,而是打破长期形成的司法惯性,精准把控法律适用的边界,精细化拆分团伙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层级罪责。实务中大量同类案件,都因为机械认定牵连关系,不当推高了部分被告人的量刑,造成罪责失衡。本案能够实现有效从轻处罚,核心就在于精准区分了“时空关联行为”和“刑法法定牵连行为”的本质差异,同时守住了认罪认罚梯度从宽的量刑空间。办理团伙型重罪案件,必须依托具体法律条文和类案判例细化辩护逻辑,帮助当事人剥离不属于自身的超额罪责,才能真正推动法院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裁判。

 

核心关键词

#走私贵重金属罪 #跨境经济犯罪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

#牵连犯司法认定 #数罪并罚辩护 #团伙犯罪层级辩护

 

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多年,专注办理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各类跨境走私犯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济类团伙共同犯罪等疑难复杂重罪案件,精通走私与涉税复合型犯罪的罪数认定规则、牵连犯司法适用边界、多层级团伙共犯的量刑裁判逻辑。


擅长通过精细化阅卷拆解团伙不同层级的罪责边界,针对性庭审质证锁定全部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托权威指导案例强化辩护观点的说服力,在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突出的跨境经济重罪案件中,通过法理辩护与司法良性沟通,为当事人剥离超额刑事责任,实现量刑合理降档。


始终秉持务实、精细、落地的辩护理念,聚焦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与量刑痛点,为每一位当事人定制专属辩护方案,同时可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跨境刑事合规、涉税风险防控、涉案危机应对、重罪案件专项辩护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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