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 缓刑】团伙分工伪造虚假贷款材料骗取33万贷款,且有前科并供述存瑕疵,林智敏律师如何做缓刑辩护

2026/09/23 11:21:37 查看1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典型金融刑事犯罪。当前金融信贷场景不断丰富,团伙化、分工化的虚假骗贷类衍生案件持续多发,不仅扰乱金融机构正常信贷审批秩序,也对金融监管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在司法实务中,公检法机关对贷款诈骗罪的核心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审查标准严格,针对团伙共犯的层级划分、有前科人员的量刑裁量、前期供述存在瑕疵的案件,从宽处罚及缓刑适用的审查尺度尤为审慎。

 

二、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本案系典型的团伙化、流水线式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案件,全案共计七人参与,分为核心组织者、名义借款人、居间介绍人员三层分工,各司其职、配合完成完整骗贷流程,涉案总金额33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量刑区间。


整体犯罪模式清晰规整:团伙主犯统一策划骗贷方案,负责伪造社保、公积金缴存记录等贷款审批材料,为借款人虚构公职人员身份,全程掌控犯罪流程与赃款分配;居间人员负责物色、对接无实际还款能力的人员作为名义借款人,由借款人配合提交虚假材料、参与面签放款,贷款到账后团队按约定比例分赃,仅极小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本案主犯为曾某,系本次犯罪的发起者与实际操控者;名义借款人靳某在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配合骗贷,已另案处理。


我方当事人叶某属于本案居间介绍人员,仅负责引荐对接、撮合交易,未参与材料伪造、资金管控及犯罪策划,在整体犯罪链条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属于从犯。同案另有金某杰、刘某强、章某庆三名居间人员参与涉案事宜。全案涉案金额33万元,其中叶某违法获利5.1万元,同案人员金某杰获利4.1万元,剩余两名居间人员无任何实际获利。


案发后,名义借款人仅归还银行本息不足1.05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本案辩护先天不利条件集中:叶某存在抢劫罪前科劣迹,且投案初期心存侥幸供述存在瑕疵,无法成立自首,实刑风险极高。在这种当事人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林智敏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通过精细化辩护逐项化解不利情节、夯实从宽依据,最终成功为叶某争取缓刑结果,案件完全符合当事人及家属预期。

 

三、案件难点

结合本案卷宗材料与司法裁判规则,本案存在多重天然辩护难点,也是同类贷款诈骗团伙案件的典型痛点:

第一,当事人叶某存在抢劫罪前科劣迹,属于司法量刑中的从重考量情节,相较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审查标准更为严苛,存在较高实刑风险;

第二,本案涉案金额33万元,达到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对应基础量刑区间固定,原生轻判空间有限;

第三,叶某投案初期未如实供述,也未能第一时间完整供述案件事实,不符合自首认定要件,缺失重要法定从轻情节;

第四,本案属于多人团伙共同犯罪,各涉案人员行为交叉关联、事实混杂,若无精准的罪责切割辩护,当事人的辅助参与行为易被拔高认定,进而加重量刑评价。

 

四、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一)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全套涉案证据,包含贷款申请材料、虚假资质证明、资金流水、涉案笔录、归案经过等,用以证实当事人参与团伙贷款诈骗居间撮合行为,客观促成贷款诈骗既遂,涉案金额符合贷款诈骗罪追诉标准,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结合当事人存在前科劣迹、初期供述不完整的案件事实,对当事人量刑持审慎态度,并未认可缓刑适用条件,整体量刑建议偏向常规从重尺度,贴合此类金融犯罪的常规公诉裁量逻辑。

 

(二)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我方对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结合《刑法》共同犯罪、从犯、坦白相关规定,发表针对性质证及辩护意见:

第一,从行为作用来看,本案核心犯罪行为均由主犯实施,当事人仅提供居间对接的辅助行为,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则;

第二,叶某在庭审阶段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供述稳定完整,符合坦白认定条件,且家属已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足额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第三,结合全案情节,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参与层级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全部从宽情节,符合法定从轻处罚及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院结合金融犯罪审判实务,对当事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合议庭充分审查全案辩护意见,结合刑法及金融犯罪审判实务,采纳我方全部核心辩护观点:依法认定当事人为共同犯罪从犯,确认其庭审坦白、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综合考量案件整体危害程度、当事人参与地位、悔罪表现及修复情况,认为当事人虽有前科,但本次犯罪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已有效修复,不存在再犯罪风险,符合缓刑法定适用条件,最终采纳轻缓量刑建议,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五、判决结果

叶某因贷款诈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六、案件总结

本案叠加了前科劣迹、前期供述瑕疵两项核心不利情节,在同类金融团伙犯罪中,属于缓刑适用难度较大的案件从本案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来看,贷款诈骗罪团伙从犯的辩护,不能单一依托认罪认罚,需要做到法律条文与实务裁判深度结合。司法实务中,法院对金融犯罪的量刑,更看重行为人参与作用、悔罪态度、损失修复情况,并非单纯依据涉案金额、前科情节从重处罚。


本案通过针对性的精细化量刑辩护,有效抵消了各项不利因素,为同类疑难贷款诈骗从犯案件的缓刑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思路。

 

七、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专注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类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深耕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类等涉金融刑事疑难案件处理,积累了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轻罪量刑、缓刑适用的实务案例。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托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各地法院审判实务与类案裁判规则,精准区分金融犯罪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实刑与缓刑的适用边界。


林智敏律师擅长针对团伙犯罪、高额涉案金额、存在前科劣迹、供述存瑕等疑难复杂、量刑不利的案件,制定精细化、适配性强的专属辩护方案,通过精准阅卷、规范质证、有效量刑协商,穷尽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与实体权益。

 

林智敏律师对贷款诈骗罪案件的疑问答复

1同样是团伙骗贷,为什么有的人定贷款诈骗罪、有的人只定骗取贷款罪?

律师答复:两罪核心区分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是金融辩护最核心的此罪彼罪边界。如果行为人仅是包装资料提升贷款通过率、有还款意愿或还款行为,一般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如果事前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放款后直接分赃、无任何还款计划,司法机关会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贷款诈骗罪。团伙案件中不同人员主观认知、参与程度不同,理论上可以出现罪名区分,也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2贷款诈骗案件中,居间介绍没有碰资金、没有做材料,算不算核心共犯?

律师答复:司法实务中不按是否碰资金、做材料单一标准定主从犯,而是看整体作用力。单纯居间牵线、无策划、无组织、无支配力、未主导犯罪流程的,一律认定为从犯。法院不会将被动介绍、辅助撮合的人员拔高认定为主犯,这也是本案能够大幅从轻、适用缓刑的核心法理依据。

 

3、诈骗类犯罪中,全额退赃对最终判决影响有多大?是否可以逆转实刑风险?

律师答复:在贷款诈骗类案件中,退赃退赔是权重极高的酌定从轻情节,尤其针对有前科、金额偏高、供述瑕疵的不利案件。足额弥补金融机构损失、消除社会危害,能够直接降低法官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是多重不利情节叠加案件中,实现“实刑转缓刑”最关键的实务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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