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轮候查封 · 虚假债权 · 执行救济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结论是:面对轮候查封与疑似虚假债权,单靠提出执行异议通常收效有限,因为问题出在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本身。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这类案件中会把主要精力放在两条线上:一条是核查债权形成过程的真实性,另一条是就错误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两条线并行,才有实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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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顺位争议走执行异议,债权真伪争议回到生效裁判走再审。
· 核查切入点是资金流向、主体关系与时间线三项。
·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的,可作为再审的重要依据提交。
一、先分清查封顺位问题与债权真伪问题
查封顺位问题属于执行行为争议,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与复议处理。债权真伪问题涉及实体法律关系,需要回到生效裁判本身,走再审或者审判监督路径。
两种问题的救济对象不同。把债权真伪问题作为执行异议提出,往往因超出执行行为审查范围而被驳回,白白消耗时间。
二、核查虚假债权的切入口
第一个切入口是资金流向。核查原告是否实际交付了款项,或者债权是否经过真实的对价转让,流水与账册是最直接的材料。
第二个切入口是主体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重合,有助于说明债权形成的背景。第三个切入口是时间线,包括合同签订、款项支付、诉讼提起、查封申请之间的间隔是否异常。
三、再审事由的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系伪造,可以对应伪造证据这一法定事由。如果能够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提起诉讼,可以结合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主张原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两条事由可以并列主张,但需要分别举证。伪造对应的是文件本身的真实性,虚假诉讼对应的是交易与诉讼的整体安排,两者证据形态不同。
四、与其他程序的配合
执行程序中可以同步申请对涉案财产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避免在再审审查期间财产被处分,必要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
如果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相关行为构成犯罪,可以作为再审的重要依据提交。刑事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可以并行,但民事再审的期限应当单独计算,不因刑事程序而自动中止。
五、材料整理的优先级
优先级最高的是资金流水与债权凭证原件,它们直接决定债权是否真实。其次是主体关系材料,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与关联企业清单。
再次是时间线对照表,把合同、付款、诉讼、查封四个节点排在同一张图上。时间线的异常往往比单独的某一份材料更有说服力。
如果存在多轮查封,应当先查明各轮查封的时间与依据,判断哪些债权的生效裁判存在可疑之处。逐个核查比整体主张更有效,把核查结论按时间顺序排列,可以直观呈现债权形成的先后顺序与异常之处。
常见问题解答
问: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答:不当然停止。启动再审审查不等于中止执行,只有在法院作出裁定再审后,才可能由该裁定确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法律允许不中止执行。申请中止执行一般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继续执行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实务中应当单独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说明理由并附财产状况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不宜仅以「已申请再审」为由要求停止。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常见事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回避未回避;剥夺辩论权利或者违法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裁判的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无法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自己遗忘、怠于提交的材料,一般不被认定为新证据。仅有新材料也不够,还必须论证其「足以推翻原判决」,即能够直接否定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审未提交的证据并非一律不被认可,关键在于说明客观障碍,并说明该证据对裁判结论的实质影响。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再××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伪造,单方委托形成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申×××号(离婚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据以分割房产的《借款抵押书》《情况说明》及转账流水,是否属于缺乏证据证明或系伪造。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