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第5个月才想到再审,还来得及吗

2026/09/24 13:13:37 查看20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六个月期限 · 期限起算 · 期限例外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结论是:仍然来得及,但余量已经很紧。上海民事再审律师通常把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直接锁定在裁判生效之日,而不是当事人收到裁判之日,也不是当事人想通之日。从生效之日起算到第六个月的最后一日为止,中间的时间需要倒排:阅卷、取证、起草、递交,每一步都要留出余量。

本文速览

· 六个月期限自裁判生效之日起算,不是自收到裁判之日起算。

· 新证据、证据伪造等情形,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期限紧张时先递交完整申请书固定申请日期,材料分批补充。

一、六个月到底从哪天开始算

起算点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未上诉的,第十六日起生效;二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后满六个月的最后一日,是申请再审的期限届满日。

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拿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当起算点。送达日期与生效日期之间通常还隔着一段时间,用送达日期倒推,会低估已经消耗掉的期限。

二、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突破期限

情形一是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为由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新证据、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文书被撤销变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适用这一起算方式。

情形二是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事由本身是否成立,与期限是否经过,是两个独立的审查环节,期限已过并不当然意味着事由被否定。

三、只剩一个月时应当先做什么

先做期限固定,再做实体准备。所谓期限固定,是指先把完整的再审申请书与主要证据目录递交上去,确保在期限内形成收件记录,随后再按法院补正通知补充材料。

不要等到材料百分之百齐备才递交。接近届满的案件,应当先保证申请在期限内落地,材料可以分批补充,但申请日期一经错过无法回溯。

四、倒排时间的具体办法

把届满日写在纸上,向前倒推:递交与补正预留三到五日,起草再审申请书与证据目录预留十到十五日,阅卷与调取原审卷宗预留十到二十日,剩余时间用于取证与事由论证。

如果倒推后发现阅卷时间不足,可以优先申请查阅原审卷宗中与再审事由直接相关的部分,例如庭审笔录与争议证据的质证记录,其余部分在递交后继续补充。

五、期限已过时的应对顺序

先核查是否存在可以重新计算起算点的情形,特别是新证据的发现时间与形成时间是否落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再核查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己方的障碍,以及障碍消除的日期。

两条路径都不成立时,应当如实向当事人说明再审申请通道已经关闭,并把可行的其他途径一并交代,包括向检察机关反映的程序。夸大期限可以突破的可能性,只会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法定6个月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没有例外情形可以突破期限?上海高院受理再审有哪些特殊要点?

答: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不是当事人收到裁判之日,也不是其知道新情况之日。例外有两类:其一,以第21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为由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二,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上海高院对材料形式与事由对应性要求较严,超期、材料不齐、事由不具体都可能被直接退回。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能被采纳的新证据,通常需同时满足三点:形成或者发现时间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或者原审期间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交;内容指向原判赖以成立的基本事实;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判决。当事人自身疏忽未提交的证据,一般难以被采纳。另需说明的是,新证据不仅要提交,还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清来源、形成时间与证明目的,并对应到第211条第一项,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普通补强证据。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在启动方式和审查范围上都不同。启动方式上,二审只需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法院必须受理;再审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先审查是否符合第211条法定事由,不符合的裁定驳回。审查范围上,二审对事实与法律全面审理,可以改判;再审原则上不重新认定基本事实,只在原判存在法定错误时才启动。因此「二审输了等于案件没完」是误解。再审是有限纠错程序,不是常规救济渠道,也不是重新起诉。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争议焦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属于善意。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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