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两笔钱吗

2026/09/24 13:13:20 查看17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律师费 · 诉讼费 · 费用构成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答复是:这是两笔性质完全不同的费用,不能合并理解。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报价时会把两项分开说明:诉讼费由当事人向法院缴纳,属于国家规费;律师费由当事人按委托合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属于服务报酬。二者的收取主体、依据与退还规则都不一样。

本文速览

· 诉讼费是向法院缴纳的国家规费,律师费是按委托合同支付的服务报酬。

· 再审申请费一般由申请人缴纳,被驳回时通常不予退还。

· 委托合同应写明收费方式、支付节点与服务覆盖的程序阶段。

一、诉讼费的缴纳与减免

再审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向人民法院缴纳。是否缴纳、缴纳多少,按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部分案件类型可以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已缴纳的申请费一般不予退还;裁定再审后按再审结果确定负担。具体规则应当以受理法院的缴费通知与现行规定为准,不宜凭经验估算。

二、律师费的计费方式

常见计费方式有三类:按件收取固定费用、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在固定费用基础上结合结果收取部分费用。再审案件的复杂程度差异较大,按件收取较为常见。

风险代理在再审程序中的适用范围存在限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约定风险代理,但比例与范围受相关规范约束,部分案件类型不适用风险代理,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先确认。

三、两笔费用在时间上的差别

诉讼费通常在递交申请时缴纳,时间节点明确。律师费按委托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可能分为签约、递交、听证、结案等阶段。

如果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律师服务内容可能发生变化,费用约定需要相应调整。委托合同应当写明服务范围覆盖到哪个程序阶段,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四、收费凭证与委托合同

律师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款项不应对个人账户支付。当事人索取发票时,应核对发票主体与委托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否一致。

委托合同中应当写明收费方式、金额、支付节点、服务范围以及终止或者变更的处理方式。涉及阶段性服务的,应当逐阶段列明,便于双方核对进度。

五、签约前需要问清的三件事

第一件:费用覆盖的程序阶段,是仅到再审申请审查结束,还是包括裁定再审后的审理程序。第二件:听证、调阅卷宗、鉴定申请等事项是否另行计费。

第三件: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续申请检察监督是否包含在原约定范围内。三项问清之后再签约,可以减少中途追加费用带来的误解。

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应当把服务范围写成清单形式,逐项列明包含的事项,例如卷宗调阅、再审申请书撰写、证据目录编制、听证准备与出庭、补充意见提交。清单之外的事项如何处理,也应当约定清楚,避免中途出现理解分歧。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定审查期限是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上海法院受理量较大,复杂案件实际用时常超过三个月。书面审查阶段被驳回居多,原因集中在三点:一是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高度重复,没有新的攻击点;二是未把理由对应到第211条的具体项,法院无法据此启动;三是提交的新证据与原判基本事实缺乏关联,无法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审查阶段不重新查清全案事实。

问:办案流程是怎样的?阅卷、调取原审卷宗、撰写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听证准备,分别由谁完成?

答:规范流程分五步:律师向原审法院调阅全部卷宗,逐页核对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从卷宗中提炼可归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起草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法定事由、事实与理由并逐项对应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注明新证据的来源与「足以推翻原判」的论证;准备听证或者询问提纲与答辩要点。当事人负责提供线索、证据原件与决策;卷宗审查、事由锁定与文书撰写由律师承担。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常见事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回避未回避;剥夺辩论权利或者违法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裁判的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但裁定同时指出原审将抵押担保人认定为连带保证人确属错误。争议焦点:抵押担保与连带保证的定性错误,如何影响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与再审走向。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责任与承揽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否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而不得作为共同被告。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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